企业家配置保险系列,股东继承风险,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风险

股东继承风险

股东继承的前提就是自然人股东的死亡,但在实践中对股东资格的继承存在着许多障碍,至少面临以下五种风险。

(1)继承人找不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碰到过企业股东死亡,部分继承人不在国内,长久失去联络,从而导致在公证机关无法办理继承权公证,因此无法凭公证文书去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情形。面对如此窘境,其他继承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耗时之久,极有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决策出现真空期。

(2)继承人不适格或继承人导致公司性质变化。这里,我可以列举两种可能性:

①根据《公务员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公务员、现役军人等特定身份的人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因此存在身故股东继承人由于特殊身份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风险;

②如果继承人是外籍,那么将造成公司变成一家合资公司,形成额外的审批义务与可能的经营范围限制。

(3)继承人人数众多。《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但未明确规定由于多位继承人继承股东身份使得股东人数突破50人上限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继承人人数众多,就会导致股东人数超过50人上限而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4)表决权的裂变。在继承人众多的情况下,虽然可继承的持股比例并未发生变化,但是由于股权继承人人数越多,每个继承人继承股权比例就会越少,导致投票表决的格局可能发生变化。很有可能导致大股东股权被多人继承人后,丧失原有的掌控地位,而让第二大股东上位。

(5)继承人无法胜任。这里最起码存在三种情况:

①股权继承人本身不愿意参与企业经营,存在转让股份的可能;

②股权的继承人自身债务缠身或者挥霍无度,导致股权继承人低价变卖股权的可能;

③股权的继承人尚未成年,股权的实际控制人是继承人的监护人,从而导致控制权转移的可能。

综上所述,单就股权继承一个法律问题,就会出现至少以上5种风险,那如何才能未雨绷缪呢?其实股东互保制度,就是一种很好的措施。股东互保保险,是指股东之间以方身故 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保险赔偿金只能用于购买身故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在欧美发达国家、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地区股东互保已经较为普及,企业及股东甚至把其当作一项当然事项。

股东互保保险的主要目的和希望解决的问题至少包括如下几个:

(1)确保原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及战略计划的得到持续实现;

(2)防止继承人将继承所得的公司股权出售给竞争者,或者防止无能力参与经营的继承人持股对公司经营带来消极作用;

(3)使得身故股东的家属能够迅速获得股权对价退出公司,避免继承了股权但是得不到实际经济利益等;

(4)为其他股东购买已故股东股权,预设了现金流等。

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风险

大部分企业家都有一个梦想,那就是自己一手创造的公司能够上市,获得市场的公允价值和认可,扩张自己的商业蓝图。然而,很多企业家在企业上市后却感觉到一丝后悔,因为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比非上市公司严格很多。所以针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部分财产险公司已经为他们提供了“董监事及高级人员保险保障”。

上市公司“董监高”面临的主要风险来源包括:交易所、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突击检查和正式调查,监管机构进行民事诉讼或施加制裁,刑事检控及相关程序,被冻结资产或取消任何资格,股东代表诉论及各种维权活动等。 “董监高”的风险在各项法律法规中,也有充分体现,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脑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再比如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90条规定,如任何法团所犯的该条例所订罪行,经证明是在该法团的任何高级人员或看来是以该身份行事的人协助、教唆、怂使、促致或诱使下犯的,或是在该人的同意或纵容下犯的,或是可归因于该人罔顾实情或罔顾后果的,则该人与该法团均属犯该罪行,并可据此予以起诉和处罚。

然而,大家是否思考过,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尚有责任保险保障,而那些尚未100%摆脱经济危机的非上市公司的民营企业家们,他们的风险和责任,似乎他们自己尚未100%认清!同时,也尚未有财产险公司愿意为自身未合规的企业家们提供责任保障保险。那面临同样风险的企业家们,就要增持自身的人寿保险,隔离企业风险,在风险到来之际,以求能够有充分的现金流来应对风险。

中国企业家的资产,没有厘清企业税务和家庭税务,没有剥离企业资产和家庭资产,没有区分保全资产和进攻资产,同时没有医疗养老计划,没有资产申报计划、没有二代接班激励计划、没有遗产税税源规划、没有二代婚姻稳定性规划、没有全球资产配置规划…..而中国的民营企业家的经营风险,主要来自刑事风险、税务风险、债权追偿、连带责任担保、竞争对手举报、内部员工威胁,甚至还包括安全责任风险等,所以当企业家没有充分的防火墙保障的情况下,一定就是弱势群体。

因此,企业家一定要未雨绸缪,在风险尚未到来时,做好流动性资产的强流动性较差时,具有应对风险的充裕资制储备,在危机到来时,尤其是企业流金。人寿保险私密性相对于企业家其他显性资产。要更加明显。当企业家显性资产先行遭遇在封时,就可以立即启动保单质押流程,获得现金流来应对危机。人寿保险这种面对风险查封的滞后性,在危机到来时就会凸显优势。

企业家配置保险系列,股东继承风险,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风险

《家庭财富保护与传承》

陈凯律师

1、最大的风险,是没有看到风险;

2、许多人想让财富成为对家人的祝福,往往却成为了他们的枷锁;

3、最好的做法是控制财富并从中受益,而不是拥有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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