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销售了侵犯商标权的产品 收到法院传票怎么办?

2018-06-10 10:36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记者 王小兰

企业用户提问:

你好,我是一名便利店经营者。前几天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告是某知名毛巾公司,说是2016年底在我店里买了一条印有他们公司产品商标的毛巾,认为这条毛巾是侵犯了他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要求赔偿他们经济损失和一些其他费用。我是从正规合法渠道进货的,有供货商的进货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也按照符合日杂类商品35%毛利率的定价标准卖的,对传票上的情况完全不知情。在收到传票后,我也和供货方联系了,他们也承诺愿意支付这个赔偿费用,但是,要我们承认在知情条件下销售了这个涉嫌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还不能向法院提供供货商的信息。这样可以吗?

律企联平台入驻律师周惠琴回复:

当该提问用户能提供足够证据时,可以不承担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无论侵权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仍进行销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人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不知道该商品为侵权商品,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判断销售者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即销售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才能认定销售者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是指销售者能够提供发票、付款凭证及其他证据以证明该商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说明提供者,是指销售者能够说明该商品的出卖方的姓名、名称、住所或者提供其他线索,并且能够被查实。

根据该提问用户描述,如果他能证明自己销售的毛巾时通过正规合法渠道取得,能提供供货商的具体信息,相关能查实的身份证明,自身在销售时不存在主观故意,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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