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恋爱(未谈婚论嫁阶段),男方趁女方非安全期强行发生关系,错过报警时间,留下字据证明该事实,能否女方起诉男方通过生米煮成熟饭逼婚,侵犯婚姻自主权?
我需要处理过【婚姻自主权】的律师。所以需要律师专业,一定要专业,我不是法盲,我自己已经把贞操权作为一般人格权立案了,在上海有案例,在裁判文书网可以搜索到。所以不要质疑我对这方面的见解。我是希望咨询一位律师,协助我自己去再立一个【婚姻自主权】。可能和常规的婚姻自主权不同(不是父母干涉)是男方逼婚。没有实际案例没关系,请律师告诉我这类案件的证据材料逻辑,我自行整理,谢谢。
《民法通则》 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依照这条规定,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论采取什么形式,也不论与当事人的关系如何,不论是他们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别的亲属以及其他任何人,都是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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