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大家都知道律师是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那么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什么手续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什么手续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规定:

第二十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持以下手续:

(一)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证明;

(二) 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三) 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对所聘请律师的意见。如表示同意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第一阶段: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关证件及手续

1. 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2. 授权委托书;

3. 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4. 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其中,1-3是律师向办案机关所出具的材料;1、2、4是律师向看守部门所出具的材料,此外律师在向侦查机关出具1-3之后,侦查机关会出具一份“关于会见的公函”,此函律师应同1、2、4一起向看守部门提交。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还应向看守部门提交办案机关出具的《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注: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律师开具关于会见的公函并安排律师会见。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向律师开具关于会见的公函并安排律师会见。

第二十四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五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会见的,应向律师开具《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出具《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关证件及手续

1. 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2. 委托书;

3. 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4. 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5、律师事务所函;

其中,1-3、5是律师向检察机关出具的材料,1、2、4是律师向看守部门提交的材料,此外律师在向检察机关出具1-3、5之后,检察机关会出具一份“关于会见的公函”,此函律师应同1、2、4一起向看守部门提交。

另:检察机关办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手续时,经律师请求,应向律师提供《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及相关的法律手续和案件材料。

第三阶段: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关证件及手续

1. 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2. 委托书;

3.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函》

4. 检察机关移送的《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书;

5.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其中,1-3是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材料,1、4、5是律师向看守部门提供的材料。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次数限制吗

涉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的人被拘留之后,只能律师进行会见,会见有次数限制吗?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次数限制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保证律师48小时内会见嫌疑人不得限制阅卷次数和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这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措施。强调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的,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该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

《规定》提出了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措施,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

《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从投诉机制、申诉控告机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方面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救济机制作出规定。同时提出,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要追究相应的违纪责任。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最新规定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这一条文,可知:

1、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要求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2、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侦查阶段,律师还可以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与侦查机关沟通,从而帮助侦查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准确惩罚犯罪。

3、看守所负有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并且立法对上述时限予以明确规定,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大为缩短。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上的秘密性,不再需要侦查人员陪同,不被监听,有利于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充分交流,相互信任,从而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可以私下会见对方证人吗

请了老律师打官司,律师想要私下去见对方的证人这个可以嘛,还有什么行为是可以的,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律师可以去会见对方的证人,但必须征得证人的同意;有些情况,还必须经公诉、审判机关的同意。

律师怎么会见当事人

(一)律师会见时不能违反禁止性规定,可以列举一些主要规范:1、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任何案情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线索;2、不能使用自己的手机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外界通电话;3、不能用各种方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也不能用肢体语言或夹带字条或手心写字等方式传递有串供嫌疑的信息;4、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更不能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参加会见;5、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送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6、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会见之机逃离监管场所。

(二)律师会见应嬴得当事人信任会见是律师的特权,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的机会。对于律师而言,首要解决的问题是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使其放心将案件交由律师办理。

(三)律师应平等对待当事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委托关系,也可以是朋友,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律师没有必要对会见对象过于冷酷、严厉。既不必象侦查人员、公诉人员提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样在座位上居高临下,故意加大距离,也不必在态度上横眉冷对,呵斥教训。律师可以坐近当事人,可以与之握手,可以表示同情,可以象朋友那样了解其真实情况。

(四)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在会见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督促其纠正,而不能置之不理,诸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或者受到lao头狱霸殴打,或者缺乏基本生活保障,或者人格尊严受到侮辱,或者生病得不到治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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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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