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不予批捕意见书

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某某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辩护人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1月4日依法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听取了其对涉案过程的全部供述和辩解。即:

1、嫌疑人何某某、孙某某长期在风荒网工作,两人都供职于风荒网体育部。嫌疑人何某某是孙某某的直接上级,孙某某在工作上听命于何某某。

2、咳芯公司是俄罗斯2018足球世界杯官方赞助商,咳芯公司职员江某与何某某有业务往来,双方关系密切。

3、江某为宣传咳芯品牌,提高咳芯品牌世界杯期间曝光率,寻求何某某的帮助。希望何某某能够在风荒网上发布带有咳芯标志的世界杯图片。

4、何某某指使值班编辑在图库中寻找带有咳芯赞助标志的世界杯图片,并将图片在风荒网体育频道上发布。期间何某某曾暗示孙某某不要干涉此事。

5、嗣后,何某某指使孙某某向江某收取现金10万元,何某某取得6万元,孙某某取得4万元。

6、孙某某认罪、悔罪,孙某某家属于2019年1月15日向北京市某某公安分局交纳受贿款4万元。

另孙某某妻子赵某某怀孕7个月,岳父岳母年老患病远在他乡,孙某某是赵某某的唯一扶养人;孙某某父亲去世,外祖父卧床,母亲无业亦无暇他顾。

基于以上事实,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虽然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但犯罪地位从属于何某某。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主观恶性较低。且妻子有孕在身,需要照顾。依人道主义、人权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现申请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理由如下:

一、孙某某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孙某某取得4万元现金,何孙二人共计取得10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标准为6万至100万。虽然孙某某构成犯罪,但数额较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2019年1月15日孙某某妻子赵某某代孙某某向北京市某某公安分局交给赃款4万元(附件1),最大限度的弥补和挽回了社会危害性。

二、孙某某犯罪地位从属于何某某

咳芯职员江某先行认识何某某,决定图库选图、发图都是何某某作主;何某某是孙某某的直接领导,何某某的指使和决定对孙某某有巨大的压力;

江某是何某某的关系;发图是何某某的受意,取款是何某某的指使,分钱是何某某为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何某某为主犯孙某某为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孙某某妻子怀孕,父亲去世,外祖父卧床

孙某某妻子赵某某怀孕近七个月(附件2),其父亲母亲体弱多病远在外地(附件3);孙某某应当是赵某某,唯一有能力的抚养和照顾人。

孙某某父亲交通事故去世(附件4),母亲无工作又要长期照顾卧床的外祖父秦凤林(附件5);孙某某又是母亲的唯一有能力的扶养和照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唯一扶养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百零五条第(三)款“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唯一扶养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监视居住虽然不同于取保候审,恳请贵局参考适用。

四、对孙某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孙某某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况。

(一)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和口供

孙某某态度老实,认罪、悔罪不涉及其他犯罪行为,没有必要对抗司法,不存在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也没有阻挠干扰证人作证的必要性。

(二)孙某某因工作关系涉罪,不会实施新的犯罪

孙某某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其因为工作关系涉嫌犯罪,不同于暴力、多次、连续、流窜等作案方式,无论是否还在原单位工作都不可能有机会实施新的犯罪。孙某某是文职人员,没有不良习惯和爱好,对国家、公众和社会没有现实危险,也不会自杀和逃跑。

(三)本案可能适用徒刑以下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10万元的犯罪数额刑罚应当三年以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可能适用徒刑以下刑罚,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五、恳请适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恳请对孙某某适用《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14、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基于保护妇女儿童和人道原则,恳请检察官充分考虑孙某某妻子赵某某怀孕7个月,急需照顾的客观事实。另外,孙某某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数额较少主观恶情较小,犯罪地位从属于何某某;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家属代为反赃,已不具人身危险性;依据宽严相剂的刑罚政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九十一条不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

此致

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律 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

1、现金交款单

2、孙某某妻子赵某某怀孕证明

3、赵某某父亲母亲证明材料

4、孙某某父亲交通事故材料

5、孙某某外祖父材料

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不予批捕意见书

董艳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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