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裁定广州中院再审交通事故误工费的庭审辩护词共享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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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述:我2019年10月发生交通事故,期间历经花都法院一审、广州中院误工费二审、广东高院误工费再审裁定、广州中院误工费再审,2023年3月29日再审开庭,目前再审结果等待中

关于黄求生与王建锋、范秀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再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我(黄求生)与王建锋、范秀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广州花都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民再38号】,现就本案再审争议问题,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庭审现场,总结、修正、补充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发放收入说明

一)对事故前12个月期间发放收入庭审确认过程说明

庭审时审判长要求对事故前12个月( 2018年10月—2019年9月)发放的收入进行确认,我提出再审申请书中已有详细列表说明,没有必要确认,可对异议收入确认,但审判长坚持现场逐一确认。

审判长从银行流水记账日期2018年11月开始对银行流水逐笔收入提出并询问,但只询问了11个月的收入,问到记账日期20190912就停止询问,没有询问记账日期20191016和20191018发放的收入。在审判长询问确认事故前12个月(2 018年10月—2019年9月)发放的收入是不是就是以上这些,我说到20191016,在审判长提示是统计到2019年9月期间发放的收入,由于庭审经验不足、能力欠缺、抗压不强,就没有再思考、糊涂地回答是以上这些,这是错误的回答,是我的责任造成的。

对于审判长询问确认事故前12个月( 2018年10月—2019年9月)发放的收入是不是342963.89元时,我记忆中不止这么多,回答需要查看确认。但庭审没有给时间去查看确认,就进入下个环节。

我在庭审记录审核签字时发现了这个错误并提出,和审判长电话沟通,审判长非常友好地让我提交补充说明材料,并安慰没有问题。我们犯了同样错误,原因应该是银行流水中记账月份比收入发放月份延迟一个月,记账日期20191016和记账日期20191018两项发放收入其实就是2019年9月的发放收入,就像审判长是从记账日期20181111发放收入开始询问2018年10月的发放收入一样,被银行流水的记账日期误导了。

所以事故前12个月(2018年10月—2019年9月)发放的收入要比庭审记录增加记账日期20191016的21046.40元和记账日期20191018的13150.93元两项的发放收入。

二)特别绩效工资说明及事故前12个月发放特别绩效工资确认

1、庭审中审判长要求说明特别绩效工资是什么,我庭审做了简单说明,现在详细说明如下:

1)银行《工资收入流水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公司《管理技术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对特别绩效工资各个叫法不一致:

银行流水:交易摘要栏2018把年特别绩效工资描述成“代发奖金”,2019及以后把特别绩效工资描述成“代发工资”;客户摘要栏2018把特别绩效工资描述成“乘用车公司”,2019及以后把特别绩效工资描述成“特别奖”。

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薪酬网:把特别绩效工资描述成“总经理特别奖”。

管理技术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把特别绩效工资描述成“特别绩效薪酬”。

2)其实叫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把所谓的特别绩效工资该的本质和内涵弄清楚:

A、公司薪酬结构(公司《管理技术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摘要)见附件《图表一:公司薪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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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一般管理技术人员年度收入是由标准年收入(基本薪酬+年度绩效薪酬)+特别绩效薪酬组成,任期激励/职务津贴/专家津贴、差异化激励是基本没有的。

C、一般管理技术人员层级:“标准年收入:特别绩效薪酬=70%:30%”。

D、特别绩效薪酬可以理解为公司把一般管理技术人员年度收入的30%提取,每年在相对固定月份按4-5次发放,特别绩效工资年度总额按年度出勤核算发放,因后期缺勤前期多发的、后期发放时补扣。

2、庭审中审判长只确认了2-3个特别绩效工资,其实事故前12个月(2018年10月—2019年9月)发放了5个特别绩效工资,具体见附件《图表二:误工费计算相关的月度发放收入》,其它几个特别绩效工资审判长没有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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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误工费计算相关的发放收入

庭审时只对事故前12个月每个月的发放收入进行了确认,没有对误工期每个月的发放收入进行确认,误工期的发放收入也很重要,所以我还是简单、直观、明了整理误工期每个月的发放收入并同事故前十二个月每个月的发放收入汇总见附件《图表二:误工费计算相关的月度发放收入》,并且将事故前12个月的发放收入和误工期的发放收入计算呈现如下,这些和再审申请书、收入证据是完全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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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前12个月的发放收入377162.22 =月度工资176090.13(14406.00+14271 .00+14718.99+15047.49+15047.50+15047.50+15047.49+15238.88+14227.69+13864.53+16022.13+13150.93)+特别绩效工资113303.54(19196.57+24052.74 +26922.37+22085.46+21046.40)+年度绩效工资87768.55。

误工期的发放收入201797.85=月度工资71019.41(8897.32+8478.93+9507.4 4+9105.44+11536.26+11536.26+11957.76)+特别绩效工资68577.16(19772.80 +18778.78+30025.58)+年度绩效工资62201.28。

对于我提供的收入相关证据,是真实、准确、客观的,相关证据之间也能相互印证,我对我提供的证据负法律责任。同时被告方从一审到现在,没有对收入提出过任何质证和反驳,完全认同。所以希望审判长完全采纳,如还有疑问我负责答复解释。

二、关于二审误工费判决计算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诉求

再审申请书中已对二审误工费判决计算指出三点问题:

1)计算误工费时应得收入和实际收入所用期限不一致。 2)2019年年度绩效工资没有计入工资收入。 3)绩效工资没有分摊计入实际出勤月份并算作出实际勤月份的实际收入。

庭审中,我对再审申请书中三点问题及诉求做了陈述说明,被申请人没有做出任何一点点具体的反驳、质疑和辩论,拒绝回应。

对于这三点,再次简单总结说明如下(具体详见再审申请书):

一)计算误工费时应得收入和实际收入所用期限不一致

二审时应得收入用6.3个月计算,实际收入又用7个月计算,并且是6在一审应得收入和实际收入都用7个月计算的正确情况下调整的,无任何法律依据,也违背了公理认知。

我的诉求是应得收入和实际收入计算基准期间要相同,要么都用6.3个月(误工期),要么都用7个月(含误工期的月份)。

二)2019年年度绩效工资没有计入工资收入

二审将2018年年度绩效工资计入工资收入,但没有将2019年年度绩效工资62201元计入工资收入。

我的诉求将2019年年度绩效工资计入工资收入,一起计算误工费。

年度绩效工资应该计入工资收入,依据如下:

1、《民法典》、《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把误工费表述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时间减少的收入,表达的都是收入减少。

2、我们员工习惯把所谓年度奖金叫做年度绩效工资,其实银行打印的《工资收入流水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公司《管理技术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对此各个叫法也不一致:

1)银行流水:交易摘要栏2018把年度绩效工资描述成“代发奖金”,2019把年度绩效工资描述成“代发工资”;客户摘要栏2018把年度绩效工资描述成“乘用车公司”,2019把年度绩效工资描述成“年终奖”。

2)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薪酬网:把年度绩效工资描述成“绩效工资(KPI)奖金”。

3)管理技术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把年度绩效工资描述成“年度绩效薪酬”。

3、其实叫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把所谓年度绩效工资的本质和内涵弄清楚:

1)公司薪酬结构(公司《管理技术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摘要)见附件《图表一:公司薪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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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A、一般管理技术人员年度收入是由标准年收入(基本薪酬+年度绩效薪酬)+特别绩效薪酬组成,任期激励/职务津贴/专家津贴、差异化激励是基本没有的。

B、一般管理技术人员层级:“基本薪酬:年度绩效薪酬=70%:30%”。

C、年度绩效薪酬可以理解为公司把一般管理技术人员每月收入的30%先暂扣不发,年底再统一按年度出勤核算发放。

2)年度绩效工资是具有确定性的,每年都发放,是公司工资薪酬架构的重要、确定的组成部分,银行工资流水和公司薪酬网都有体现,可以查证。

3)年度绩效工资纳入了个人所得税和五险两金的缴纳基数,每年都按法定比例缴纳,每年也按比例缴纳了党费,证明该收入具有确定性、合法性。

4、对固定收入者,司法判例误工费(实际收入减少)计算包括确定性、可证明的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贴等。

5、公司出具平均收入证明以及银行收入流水、薪酬网都包括了年度绩效工资,也能证明年度绩效工资减少。

三)绩效工资没有分摊计入实际出勤月份并算作实际出勤月份的实际收入

二审将2018年12月发放的2018年年度绩效工资分摊计入到2018年实际出勤的12个月份并算做实际出勤月份(2018年1月—12月)的实际收入,所以只将2018年10月-12月的三个月应分摊的年度绩效工资计入事故前12个月(2018年10月-2019年9月)的实际收入中,这将绩效工资分摊计入实际出勤月份并算作实际出勤月分的实际收入,是合法合规合理。

但是二审没有将2019年发放的特别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工资分摊计入对应实际出勤月份2019年1月1日-2019年10月11日,也没算作实际出勤月份2019年1月1日-2019年10月11日的实际收入,反而错误地把特别绩效工资只算作发放当月的实际收入,也就是只算作误工期的实际收入。

我的诉求是将2019年发放的特别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工资分摊计入对应实际出勤月份2019年1月1日-2019年10月11日,并只算作实际出勤月份2019年1月1日-2019年10月11日的实际收入。

绩效工资应分摊计入实际出勤月份并算作实际出勤月份的实际收入,在再审申请书中有详细说明和举例证明等,审判长提示如果和申请书一样,就没必要庭审中重复说明,所以当庭把理由和依据简单说明如下:

1、公司规定绩效工资是按年度出勤天数核算发放,即出勤计发,缺勤扣发。

《管理技术人员薪酬管理办法》“5.6.2.4绩效工资按缺勤不支付的方式进行计算,缺勤指除年休假、公假、探亲假、妊娠期检查假/哺乳假外所有未到岗工作时数(含排休、有薪假、计划生育假等)”。

2、公司薪酬结构(公司《管理技术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摘要)见附件《图表一:公司薪酬结构》

广东高院裁定广州中院再审交通事故误工费的庭审辩护词共享和指正

说明:A、一般管理技术人员年度收入是由标准年收入(基本薪酬+年度绩效薪酬)+特别绩效薪酬组成,任期激励/职务津贴/专家津贴、差异化激励是基本没有的。

B、一般管理技术人员层级:“基本薪酬:年度绩效薪酬=70%:30%”,“标准年收入:特别绩效薪酬=70%:30%”。

C、年度绩效薪酬可以理解为公司把一般管理技术人员每月收入的30%先暂扣不发,年底再统一按年度出勤核算发放;特别绩效薪酬可以理解为公司把一般管理技术人员年度收入的30%提取,每年在相对固定月份按4-5次发放,特别绩效工资年度总额按年度出勤核算发放、前期多发的后期发放时补扣。

3、2019年公司对员工工资收入调增情况下,本应比2018年收入增长,实际反而大幅减少,关键是2019年绩效工资比2018年年绩效工资大幅减收,因为公司按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扣发了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31日缺勤期的年度绩效工资、特别绩效工资。所以2019年发放的绩效工资(特别绩效工资81683元、年度绩效工资62201元)本质上是2019年1月1日-2019年10月11日的实际收入,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31日因缺勤绩效工资实际收入为零,2019年发放的绩效工资(特别绩效工资81683元、年度绩效工资62201元)也就不能算作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31日的实际收入,应分摊计入并算作2019年1月1日-2019年10月11日的实际收入。

4、公司出具收入证明的2019年1-9月税前平均月收入47891元,实际1-9月当期发放的税前收入只有37500左右,没有这么高,是因为公司按薪酬管理办法认为2019年10月—2019年12月发放的绩效工资(特别绩效工资81683元、年度绩效工资62201元)应该全部算作2019年1-9月的实际收入。

5、公司对员工整体收入按年度实施管理,出勤计发,缺勤扣发。无论哪个月缺勤治疗,都是按缺勤天数在年度应出勤的比例核算扣除绩效工资,所以不管在哪个时间月份缺勤,不管当期是否发放绩效工资,如果误工缺勤天数一样,公司年度扣发减少的绩效工资收入就是一样的。正如我在申诉书中举例说明,如果计算误工期实际收入时,不将绩效工资分摊计入对应实际出勤月份工资收入,只简单算作发放当期工资收入,那么不同时间段的同样时长误工期的实际收入会相差很大,最终误工费也相差很大,甚至会闹出缺勤收入反而增加的笑话(这种情况发生在缺勤期发放了较大绩效工资,比如缺勤期包含发放年度绩效工资的12月份,我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况,所以二审只能直接忽视2019年年度绩效工资,否则也会闹出缺勤误工反而收入增加的笑话),也可能会发生公司没有扣发工资但计算出较大误工费(这种情况发生在缺勤期没有发放任何绩效工资,因为没有发放绩效工资的月度发放的收入本来就比全年月度平均工资少很多,我想这个时候被申请人也会不同意这种计算方法)。如果将绩效工资分摊计入对应实际出勤月份的实际收入,就不会发生这种情况。这些在再审申请书中有详细说明和具体例证。

6、正如上点说明,计算误工期实际收入时,不将绩效工资分摊计入对应实际出勤月份的实际收入,只简单算作发放当月的实际收入,甚至会闹出缺勤反而收入增加的笑话。我就能理解二审能合法合理将2018年年度绩效工资平均分摊并算作12个实际出勤月份的实际收入,而不敢将2019年年度绩效工资计入工资收入并按此方法计算误工费。如果将2019年年度绩效工资62201元纳入计算并只算作发放月份2019年12月的实际收入,就真会产生6.3个月误工缺勤反而工资收入增加近四万的笑话,也说明了二审绩效工资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有失公平的。

7、对于每月平均发放工资和奖金的薪酬制度,二审绩效工资的计算方法是没有什么问题;但对于特定月分、不是每个月都发放绩效工资的薪酬制度,二审计算方法就是有问题的。这种情况目前社会上应该有不少,比如中、高管理层特定月份发放绩效薪酬的情况。

三、对被申请人民事答辩状的回应

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民事答辩状,庭审中我逐一展开了答复和回应,并指出问题和错误,请求被申请人回应答复,但被申请人仍然没有没有任何一点点具体的反驳、质疑和回应。

简单总结庭审中我对被申请人民事答辩状的回应说明如下:

一)被申请人民事答辩状提出原告在一审、二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在2019年10月-2020年4月期间公司发放收入139595.57元。

1、2019年10月-2020年4月期间确实收到公司发放收入139595.57元,但并不表示139595.57元全部是2019年10月-2020年4月的实际收入。

理由就是绩效工资应分摊计入实际出勤月份并算作实际出勤月份的实际收入,不能只算作收入发放月份的实际收入,理由详见以上二、三)条款,此处不重复说明。

2、由此要弄明白并区别两个概念,月度发放收入和月度实际收入。

这对绩效工资统计非常重要,比如12月份发放了年度绩效工资,12月份发放收入就包含全部年度绩效工资,但12月实际收入不能包含全部年度绩效工资,只能包含按年度出勤核算12月份出勤应得的比例部分,简单说12月出勤十二分之一,12月整月缺勤0%。特别绩效工资是同样的道理。

一、二审庭审时审判长只是按银行流水发放时间确认发放收入,我只能如实回答每个月的发放收入。如果审判长明确说明是确认每个月度实际收入,我肯定会明确反对,这是每个月的发放收入,不是每个月的实际收入。

并且我在一审、二审、再审申请书、答辩状中都表达的很明白,先整理每个月份发放收入的类别和金额,再根据发放收入类别确定或分摊计入应得月份的实际收入,最后明确提出2019年10月-2020年4月期间实际收入是76507元。为什么被申请人、二审都视而不见呢?

二)被申请人民事答辩状提出2019年10月-2020年4月的7个月(包含6.3个月误工期)的实际收入139595.57元。

这是错误的,说明如下:

1、被申请人把2019年10月-2020年4月发放的三次特别绩效工资68577.16元算作了2019年10月-2020年4月的误工期的实际收入,这是错误的。

2019年10月-2019年12月发放的两次特别绩效工资38551.58元应只能算作2019年实际出勤月份2019年1月1日-2019年10月11日的实际收入;

2020年1月-2020年4月发放的一次特别绩效工资30025.58元应只能算作2020年实际出勤月份2020年4月18日-2020年12月31日的实际收入。

2、这样计算的理由就是绩效工资应分摊计入实际出勤月份并算作实际出勤月份的实际收入,缺勤期是不发放绩效工资的,理由详见二、三)条款,此处不重复说明。

三)被申请人民事答辩状提出事故前12个月(2018年10月-2019年9月)总收入311335.56元。

这是错误的,说明如下:

1、事故前12个月(2018年10月-2019年9月)总收入311335.56元缺少2019年10月-2019年12月发放的两次特别绩效工资38551.58元和2019年12月发放的年度绩效工资62201元,这是错误的。

2019年10月-2019年12月发放的两次特别绩效工资38551.58元应只能算作2019年实际出勤月份2019年1月1日-2019年10月11日的实际收入;

2019年12月发放的年度绩效工资62201元应只能算作2019年实际出勤月份2019年1月1日-2019年10月11日的实际收入。

2、这样计算的理由就是绩效工资应分摊计入实际出勤月份并算作实际出勤月份的出勤应得工资收入,理由详见二、三)条款,此处不重复说明。

四)再次指出被告方民事答辩状中误工费计算时应得收入和实际收入计算期间不一致的错误。

五)被告方民事答辩状提出原告明确表示按税后工资计算误工费,我承认我不懂法造成的失误,我承担后果,我接受按税后计算误工费。

四、庭审结束前再次提出辩论、厘清请求

庭审后期我再次强调提出,基于被告和法庭从一审到现在,对我提供的收入相关证据,没有提出过任何质疑,完全接受,再审申请书也对收入进行了详细说明,本次庭审重点不是收入确认,重点是对误工费不同的计算方式以及我对二审判决计算指出的三点问题进行辩论和厘清,这是影响误工费诉求和判决之间巨大差异的根本原因。

我提出要审判长引导双方当庭对误工费计算方法尤其绩效工资计算方进行辩论、厘清,不希望像一审、二审一样,庭审过程不对误工费计算方法依法进行辩论、厘清,庭后判决书直接给出一个不合理不合法不合公理认知的计算,也不知是按被申请人诉求的计算方法,还审判长的计算方法,总之都是没有经过双方辩论、厘清、质证的计算方法。

但是本次庭审被申请人还是没有对我的诉求计算方法提出任何具体、针对性的反驳、质疑,关于我对被申请人民事答辩状中误工费计算的反驳、质疑,被申请人也不做任何回应,都是沉默以对。

审判长也没有对计算方法做出相应司法解释。

五、误工费计算相关的实际收入

第一部分已对发放收入进行了说明和呈现,现在根据绩效工资管理和计算办法、准则,将误工费计算相关的月度实际收入整理、呈现如下,见附件《图表三:误工费计算相关月度实际收入》,和再审申请书是一致的:

广东高院裁定广州中院再审交通事故误工费的庭审辩护词共享和指正

以上辩护意见供贵院参考,并望采纳。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黄求生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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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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