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近日,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主办,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承办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在杭州召开。

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学?

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企业合规等刑事司法热点

该如何解读?

数字时代下刑法如何应对?

一起来看——

第一单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学研究

主持人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教授孙万怀主持。

发言人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

作《论罪责概念与中国刑法的进步》交流发言:通过梳理世界刑法史上“罪责”概念的发展变迁历程,强调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以“可谴责性”为核心构件,分别从故意(以及过失)、犯罪主观心理态度、犯罪主体以及预防必要性上的发展过程阐释了“罪责”的基本含义,说明了罪责概念作为犯罪构造最后一个要件的理论地位和实践意义。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敏

作《论新中国以来的刑法学话语体系:贡献、局限和完善》交流发言:依据话语体系结构一般理论,中国刑法已具有话语体系,且其建设和完善已是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应以提升学术质量为核心,完善中国刑法学话语体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彭文华

作《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中国刑法学新理念》交流发言:从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安全刑法观、“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价值观下的民权刑法观、系统观念下的系统刑法观三个方面,介绍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的中国刑法学新理念,并分析了上述刑法学新理念的理论根据、实践基础和应用模式。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德国汉堡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李笑

作《马克思主义刑法的超越性发展——对帕舒卡尼斯刑法消亡论的扬弃》交流发言:分析介绍了帕舒卡尼斯的刑法消亡论,在肯定刑法是由物质决定的主流意识形态反映的基础上,提出共产主义社会中刑法将实现从刑罚向超刑罚执行方式、从主流意识形态与犯罪人之间的被动交流向犯罪人与主流意识形态主动交流的超越式发展。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方向楠

作《敢问路在何方:中国犯罪论体系的发展方向——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交流发言:介绍了当前刑法学理论界关于犯罪论研究哲学化与去哲学化、苏俄化与去苏俄化、德日化与去德日化的争议现状,对中国犯罪论体系发展提出了提升本土智识的供给量、夯实域外知识的本土化、深入研究犯罪论的哲学思潮、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等对策建议。

与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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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童德华

应协调好安全刑法观与自由刑法观,通过维护各个方面安全最终实现人民自由;应处理好刑事违法性和一般违法性的构成关系,积极探索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要素与体系;应处理好犯罪论之内和犯罪论之外的关系,厘清刑事责任论的本质;应在刑法学说内在标准的轨道上积极探索刑法学的发展方向,以求同存异的方法,从刑法的不同结构功能中把握刑法学科的共性。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政法学院警务学院院长、教授蔡一军

刑法学研究应坚持“改造”而非“移植”的立场,在平等的理论基础和共识之上形成中国的刑事治理方案和治理体系。在哲学基础层面,应将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回归应用于新时代刑法体系构建;在新时代刑法理念和原则层面,应进一步研究刑法学新理念对刑事立法、司法的指导作用;在犯罪论层面,应依托“责任”概念对中国犯罪论体系进行完整阐述和理论自恰。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南昌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熊永明

继续挖掘罪责概念在中国刑法学体系中的具体展开,在罪责的稳定性与变动性中寻求统一;在民权刑法观下协调义务与责任的关系,并厘清系统刑法观与德国整体刑法观(全体刑法观)、我国当前刑事一体化(关系刑法)之间的关系;对实现域外刑法理论和刑法哲学的本土化,提出更为具体的实践路径、操作措施;要充分发掘我国当前刑法与古代、近代刑法发展历程的关联关系;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维审视当前中外刑法制度中刑法替代措施,进一步明确其制度定位与作用价值。

第二单元:刑事司法热点问题研究

主持人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曲新久,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大连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单晓华主持。

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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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郑成杰

作《<反有组织犯罪法>下软暴力的意涵解读与规范性限缩》交流发言:从当前针对“软暴力”这一概念的理解分歧为切入点展开论述,明确软暴力系一种具有强制力滋扰的类型,而非一种规范性的概念。通过立足“使他人产生适度心理强制”这一核心特征,提出了对软暴力意涵规范性限缩的构建规则。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治东

作《企业合规视域下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形态结构及立法修正》交流发言:通过对企业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形态结构进行重新检视,分析了当前立法体系下企业合规出罪或不起诉的刑事政策对罪刑法定原则及传统刑法教义学的挑战和抵牾。进一步论证了完善单位犯罪刑罚体系、倡导个人与单位刑事责任分离、构建刑事合规激励机制等工作对于完善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法理框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敦宁

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法回应》交流发言:从认罪认罚的刑法性质定位入手,通过尝试将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等法定化情节进行比较和归同,在论证“认罪认罚情节不宜法定化”的同时,也对完善刑法总则的量刑规定提出了具体建议,为确保刑法总则规定的内部协调性,提升其实践承载力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吾采灵律师

作《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扩张与规制》交流发言:量刑建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量刑裁判,实现量刑程序的公平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维护案件稳定,但要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律师的辩护空间,同时加强控辩审的沟通,强化对量刑建议的规范性审查等。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李馨

作《“认罪”与“认罚”相分离:认罪认罚制度的检视与优化》交流发言:强调加强法院审判权,加强律师辩护权,提升被告人诉讼地位,提出将“认罪认罚制度”分为“认罪”和“认罚”两个阶层的优化思路及操作方法。

与谈人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石经海

对完善后续研究提出相应建议:“软暴力”与物质暴力的关联性,以及其规范性线索的依据还有待进一步挖掘;单位犯罪的责任形态在企业刑事合规的视角下值得更深层次的探讨;必须要进一步明确认罪认罚制度在实体法层面的功能定位,方能厘清认罪认罚中“认罪”与“认罚”的关系,从而在量刑建议制度的配套建设中实现“量刑权”和“求刑权”的适配。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唐稷尧

准确把握“软暴力”意涵,需要同步立足理论和实践,从手段方式和行为主体等多个层面,进一步挖掘“软暴力”的其他特征,做到论证充分;对单位犯罪刑事处罚种类进行改造,需注意同行政处罚保持相应的协调和层次,避免刑行混同;认清认罪认罚从宽和量刑建议的正当性,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解读制度的功能价值定位,最大限度摆脱检察机关、辩护律师、法院各自履职视角的局限性,从中积极寻求衡平控、辩、审关系的路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研究员梁健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本质上是一种“求刑权”,法院对于量刑建议合理性开展全面审查,不会导致审判权被压缩和削弱;在涉案企业合规视域下,将单位犯罪责任和自然人犯罪责任区分看待是合理且必要的,将单位与个人“同等看待、同等适用刑法分则的所有条款定罪处罚”的观点值得进一步推敲;针对当前对软暴力概念内涵不断扩张的趋势,对其进行限缩解释对于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具有积极意义,实践中仍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准确把握限缩解释的尺度,在个案办理中有效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第三单元:刑法学理论前沿研究

主持人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研究员刘仁文,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焦艳鹏主持。

发言人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袁彬

作《袭警罪司法适用的刑事体系性解释》交流发言:袭警罪所保护法益是警察人身权益与公务执行的保护,属于复合法益。从法益的角度对如何把握袭警罪中的“暴力”“正在执行职务”“严重危及人身”的司法含义进行阐释,就该罪与故意伤害罪、妨碍公务罪的关系提出观点。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金士国

作《轻罪治理视野下罪后悔改行为激励机制研究》交流发言:分析了该机制在实际适用中面临的考察期限与简案快办要求存在矛盾、悔改从宽激励幅度尚未定型、第三方组织对考察评价内容标准较为抽象等问题,进一步探讨了个人悔改行为和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体系定位、监督考察程序的适用范围、监管考察评价激励等问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婕

作《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中“特别残忍手段”之认定》交流发言:提出认定“特别残忍手段”,应当依据主客观一致性,首先衡量犯罪手段、使用工具的属性,其次判断是否在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额外的肉体或精神痛苦,最后判断该种额外痛苦是否是行为人主观上所追求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德顺

作《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研究:困境原因与辩护策略》交流研讨:指出司法解释溯及既往问题产生本质原因在于司法解释独立性与从属性的争议,应当回归刑事司法解释从属性本质,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并提出了相应的辩护策略。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张启飞作《论“组织、领导、参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罪”的增设》交流发言:随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出台,在规范性层面增设该罪的条件已经完备,而实践中该类犯罪与传统诈骗罪存在明显区别,且司法认定中面临一系列问题,无法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因此有专门增设独立罪名的必要性。

与谈人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何荣功

袭警罪有必要限制解释,科学认定“袭击”含义,注意本罪与行政违法的界限;对轻罪悔改行为激励机制表示认可,认为其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赞同发言人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残忍”情形认定的观点;对于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认为应全面分析司法解释与刑法的关系,一方面避免司法解释超越刑法规定,另一方面也需要关注刑法立法不足问题;对于增设组织、领导、参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罪,应持谨慎态度。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周振杰

对于袭警罪,应结合警察权威的法益,进一步限缩其适用范围;对于轻罪悔改行为激励机制,应进一步明确第三方监督组织的性质,并对该类组织虚假陈述的责任追究问题作深入研究;对于未成年犯罪“特别残忍手段”的认定问题,需要考虑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精神痛苦”的确定问题;对于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可以考虑通过原则加例外的方式确定;增设组织领导参加电信网络犯罪诈骗罪对现实司法实践的帮助作用有限,故其必要性有待商榷。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叶良芳

对于袭警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问题,应当体现增设独立罪名的意义以及对公众的宣谕效果;从暴力方式的角度无法明确区分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而应立足于从暴力对象的角度予以界分。对于轻罪悔改机制,有必要进一步深入进行专门研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残忍手段”的认定,应结合社会情理、公众良知以及裁判者的同理心,基于具体场景作出个别判断。对于“法律存疑有利于被告”问题,需要区分“法律事实上能够被解释清楚”与“法律事实上不能被解释清楚”两种情形作不同的分析判定。增设组织、领导、参加电信网络诈骗罪的立法建议,无益于解决当前实践中主犯潜逃境外、无法将其绳之以法的问题,故仅此不能证成增设罪名的必要性。

第四单元:数字时代的刑法应对

主持人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梅传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陈雄飞主持。

发言人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庄劲教授

作《数据刑法的开放性:基于数据法益的双重构造》交流发言:数据法益具有数据本体与以数据为载体的功能的二元法益,并对应二元罪名群,数据的功能罪名体系是开放的,随着数据不法形态发展指涉越来越多传统犯罪。应当以开放性的体系视角展开对数据的刑法保护,不断挖掘数据不法行为与现实犯罪之间的关联。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皮勇

作《论个人信息刑法法益的二重性及全周期保护》发言交流:个人信息关联信息主体、企业和国家利益,维护本土利益基础是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平衡保护,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包括刑法的利益导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秩序应当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要法益,体系化地对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生态进行全过程刑法治理,对个人信息提供全周期的刑法保护。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智辉

作《数字时代保护科技创新的刑法立法》交流发言:数字时代科技创新对刑法保护提出了新的现实的需求,也使刑法立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为了强化数字时代刑法对科技创新的保护,刑法立法应当重点研究解决如何维护科技伦理底线、如何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协调、如何应对科技创新中的单位犯罪等问题。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刘芷含

作《数字经济时代聚合平台深度链接的刑事定性》发言交流: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应当采用“提供标准+新用户感知标准”。聚合平台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深度链接,满足侵犯著作权罪实行行为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现实中,聚合平台往往需要通过破解技术才能进行深度链接,属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行为。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姚伊霖

作《分类分级保护视域下数据犯罪类型化规制思考》交流发言:《数据安全法》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作为安全管理体系的首要制度。在数据犯罪类型化规制过程中,应根据数据犯罪所侵害的数据属性,准确适用相关罪名,根据法益侵害程度,确定罪量评价标准。

与谈人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王秀梅

五位发言人的研究聚焦刑法应对当前数字、数据、人工智能领域相关犯罪的困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指导刑事司法实践避免陷入罪刑法定原则的空白或者重新适用类推原则,刑法需要主动应对科技发展中犯罪圈扩大的情况,预防和惩处利用或针对数字数据网络和人工智能系统实施的犯罪,并进一步重视行刑衔接问题研究。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姜涛

传统刑法关于利益衡量的格局限于国家、被害人、被告人的三角关系,仅涉及人权保障和法益保护的平衡问题。但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利益衡量的范围超出了传统的三角关系,特别是公共利益被纳入到衡量的范围中。面对此种新课题,应当基于刑法与宪法的关系,对个体法益与群体法益相关关系进行深入研究。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辽宁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路军

数字时代对刑法本身和刑法适用提出了许多新问题,例如数字时代犯罪行为方式变化、对象的新特点、损害内容的多样态、新主体类型的出现,应当基于前置法对相关行为的规范违反性加以判断。对于数字时代法益侵害样态的特殊性,应当从司法和立法两个方面加以回应。即确定疑难案件的处置原则,并统一裁判标准,确定立法理念、立法原则以及实现技术,划清前置法与刑法的治理边界,同时还应加强刑罚论的研究。

数字法治大会第一单元:数字法治的理论构建

主持人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旭,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邓子滨主持。

发言人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马光

作《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构建》交流发言:有必要限缩“重要数据”等概念的范围,也要尝试与相关国际条约规则相协调。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付玉明

作《数字足迹的权利属性和刑法规制》发言交流:数字足迹在企业个性化推荐、疫情管理精准防控、案件侦破和追索中得到广泛应用,但也存在滥用风险。基于信息自决权和数据财产权二分的视角,数字足迹的刑法规制路径应围绕《刑法》第253条之一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建构,对本罪的适用应当限于侵害信息自决权的行为。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单勇

作《论互联网平台的犯罪控制义务》交流发言:数字社会的本质是平台社会,信息网络犯罪是平台发展的负面效应,因此平台负有防范用户被害的道德义务,同时具备控制新型网络犯罪的治理优势,应承担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何邦武

作《论数字法学视野下的网络空间治理》交流发言:基于数字法学的基本法理共识,构建并完善系统且逻辑自洽的数字法律制度,划清网络空间各类公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的边界,并对算法进行全方位的规制。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张勇

作《数据安全企业刑事合规的责任理论根据》发言交流:企业合规需要在企业内部风险管控、个人信息数据使用匿名化、数据安全义务冲突与利益平衡等方面,将数据安全责任伦理予以规范化。

与谈人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于改之

数据治理的理论构建属于系统工程,应当兼顾不同需求,遵循比例原则与平衡原则的要求,实现个人权利保护与数据流动、数字经济发展之间,数据安全和数据共享之间的动态平衡,基于数据的公共产品属性,刑法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方能介入。对于数据安全企业刑事合规问题,我国刑事责任的根据仍然建立在报应刑法观的基础之上,即在犯罪危害性和可责性基础上,结合预防需要对宣告刑进行调整,而不能直接以预防必要性代替刑事可责性。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齐齐哈尔大学校长、教授董玉庭

对互联网平台的犯罪控制义务应采取谨慎态度。在公权与私权需要区分的传统理论下,从国家到企业再到个人并非线性关系,而应该是国家与企业、国家与个人、企业与个人的三角形关系,在这个三角形关系中,企业与个人是私权之间的关系。所谓“犯罪控制义务”实质上就是刑法上共犯的回避义务,因而互联网企业在这一义务上与传统企业没有根本性区别。而即便承认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特殊性,确立其犯罪控制义务仍需要解决两个前置性问题:如何防止互联网企业滥用控制犯罪的权利;如何防止国家公权力私权化和企业私权公权化的问题。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世航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哲

马光教授论文以解释学立场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相关概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阐释,并梳理论证了相关法律法规之间以及与国际条约之间的冲突和衔接问题。何邦武教授对网络空间治理中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并总结了其根源在于数据、互联网和算法;从本体论角度对数字法学加以理解阐释,厘清了从“自然人”到“数字人”,从“数据、互联网、算法”到“数字财产”的基本命题,有利于早日实现“前现代法学—现代法学—数字法学”的代际转型。

数字法治大会第二单元:数字法治的实践探索

主持人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王政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李晓明主持。

发言人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邹立群

作《“全域数字法院”建设背景下在线诉讼新模式的构建与实践——以“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为样本》报告:介绍了人民法院在线服务这一浙江法院践行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在数字法治领域打造的标志性成果。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温岭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汪勇钢

作《智管模式: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与律师动态监管路径探索》报告:介绍了该院根据法官律师交互风险监管难点,运用风险管理理论,结合数字法院建设,设计全新的法官律师动态监管应用嵌入办案办公平台,实现法官律师交互监管“全自动”“全链条”。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浙江省公安厅网安总队案侦支队政委吴坚

作《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电子数据实务应用》报告:电子数据已经成为信息网络犯罪侦查打击的主要证据形式,但在案件侦办实务中,存在办案时效要求高、出庭质证民警主体身份不清等突出问题,提出将电子数据取证活动回归侦查和构建公安检察大控方机制对策建议。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钟瑞友

作《数据安全法律监督检察能动路径探微》报告:数据安全是一种新类型的安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把准在数据安全治理中的角色及定位,作数据安全有效管理的“司号员”,数据安全法律治理的“助攻员”,数据依法规范监管的“监督员”,数据安全规范使用的“引导员”,依法能动履职,助推数据安全法律治理体系完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周浩

作《共同富裕示范区语境中数字赋能法治保障的检察路径》报告:杭州检察机关紧扣“检察大数据战略”关键变量,全面审视检察机关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价值意蕴,重点描摹全域数字法治监督体系检察生态,将办案业务逻辑和数字监督逻辑深度融合,迭代形成的“两舱(仓)三中心”数字平台总体框架。

与谈人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

本单元的发言着重体现了浙江数字法治的成就,展现了全域数字法院、智管模式、电子数据、数据安全、数字赋能等一系列成果和数字法治的全流程实践。基于目前研究现状,对数字法治的研究和体系建构大有可为,理论创新还有很大空间,如对积极预防刑法观下法益保护的界限的研究;制度建设也有很大空间,对在线诉讼、视频开庭实际操作中的刑事程序问题可以做进一步深入探讨。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

对于在线诉讼新模式,应对如何理解“诉讼法理”与“网络规律”等在线诉讼创新的基础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推进在线诉讼发展完善。对于智管模式,应明确其纪律监管的性质,通过大量数据寻找违纪问题,避免监管后果泛化。对于电子数据的实务运用,司法机关应集合一批有专长、有资格的专家证人,形成控辩双方各请专家鉴定电子数据效力的制度。对于检察履职中的数智实务问题,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的监督能力,推动数据安全保障法治体系建设,强化数据研判,探索算法监督,探索一系列有意义的案例和创新做法,重塑以新型数据研判为基础的新时代检察监督新模式。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研讨综述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

全域数字法院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未来应进一步考虑“无域数字法院”,以平衡各地法官工作不均的问题。中国网络犯罪的样态极为多样,完全可以形成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命题和研究方向。在数据安全领域的检察能动主义意义重大,尤其是检察院应实现对防疫数据等个人信息的法律监督机制;同时,全域数字法治监督体系的核心,是实现检察院对行政机关等的权力监督,使数字检察从社会治理迈向权力监督。

研讨结束后,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院邓子滨主持闭幕式。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胡铭,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宏致辞。

来源:法律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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