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or补偿,怎么能将两者混同呢?法院:责令作出赔偿决定

■本文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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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行为已经被法院判决违法,市政府又不上诉,又不履行赔偿责任,提交赔偿申请,又是爱搭不理的,广大被征收人对于政府的这种“冷暴力”应该如何应对呢?前不久,家住河南周口的委托人李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李先生所拥有的经营性用房于2018年被市政府以“行政征收”为由强制拆除,同年他以“强拆违法”为由将政府告上法庭,并得到了法院“确认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的判决支持。本以为可以坐等政府行政赔偿,却发现政府对此生效判决并不理睬,也未积极履行自己的赔偿责任。一气之下,李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希望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自己与政府之间的恩怨。

赔偿or补偿,怎么能将两者混同呢?法院:责令作出赔偿决定

案件事实:

李先生合法拥有国有土地上的三间门面房,面积共计100平方米,用于经营性活动。2018年1月5日,市政府以“行政征收”为由,在未与李先生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李先生的三间门面房,李先生就此事提出了行政诉讼,法院于2019年做出了判决,认定市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市政府并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2019年10月10日,李先生向市政府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市政府赔偿自己被违法拆迁遭受的损失。市政府于10月10日签收此申请书后迟迟未给李先生答复,这让李先生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遂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寄望于专业的律师团队代理此案,向政府争取到应有的赔偿。

律师办案思路:

杨念平律师在审查案件事实后认为:市政府的强拆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并且该行政违法行为确实造成了李先生房屋及屋内物品毁损,被迫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履职行为对私人合法权益侵犯的情况,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市政府对于李先生的行为不予回复,属于行政不作为,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市政府履行做出赔偿决定的职责。

诉讼过程:

市政府在诉讼过程中辩称:一是本次的征地行为由政府明确批文,属于合法征收;二是原告李先生始终拒绝签收安置补偿协议,所以双方始终未就补偿达成一致;三是李先生要求的赔偿数额太高,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赔偿or补偿,怎么能将两者混同呢?法院:责令作出赔偿决定

诉讼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依据相关补偿安置政策,针对原告的被拆房屋价值损失和违法强拆对不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应享有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充分考量其他被拆迁户的类似补偿方式与标准、安置情况,限期做出赔偿决定,对原告进行全面赔偿。

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本案在办理的时候,律师发现市政府一直想混淆概念,试图将行政补偿等同于行政赔偿,以减少自己的赔偿数额。那么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有什么区别呢?混淆概念又会对相对人利益造成哪些实质性影响呢?

发生原因不同:行政补偿是因政府合法行为造成了公民合法利益损失,而给予公民的补偿。所以政府只要按照合法流程进行征地拆迁,支付给被征地人的款项属于行政补偿款。行政赔偿是因政府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给公民合法利益造成损失,此时则需要履行赔偿责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违法强拆”行为。

覆盖范围不同:行政补偿范围有限,征地活动中通常指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如果是农村承包经营的农用地,还可获得青苗补助费等。但行政赔偿的范围则更广泛,除了上述补偿款之外,还需要为政府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买单”,例如本案中李先生屋内物件损失费等。在我所杨在明主任代理的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行政赔偿案中,最高院确定了行政赔偿案件的全面赔偿原则,也为赔偿案件的审理定下了基调,即国家赔偿标准不能低于当事人因依法征收获得的合法征收补偿标准。

看到这里想必大家也都明白了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了吧。所以实践中,如果政府强制拆迁行为被确认违法,大家可以依据该确认违法的判决书向政府申请行政赔偿,挽回自己的合法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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