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 | 欣法官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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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来源: 上海法治报 | 上海一中院 编辑 | 张叶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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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小明和小胖的父母有一套房产

二老生前曾让小美代书立下遗嘱

写明房产在二老去世后由小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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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老在立遗嘱人署名处按了手印

小美没有签名

作为遗嘱执笔人见证人的小美

是小胖公司的员工

由小胖所开的公司为她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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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下遗嘱不久后

二老陆续去世

小胖诉至法院

要求按照代书遗嘱处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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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却要求法院认定代书遗嘱无效

二人共同继承房产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代书遗嘱无效

小胖和小明法定继承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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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本案法院为什么判决代书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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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须经合法证明属实

立法本意

代书遗嘱制度是为了保护被继承人的财产处分权的同时,也要保证代书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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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胖收到的遗嘱

只有小美一名见证人在场

欠缺小美的署名

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

小美与继承人小胖的公司有劳动关系

与小胖存在利害关系

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

所以法院难以认可遗嘱内容

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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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17-18条、第22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1条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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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见证人

是代书遗嘱最重要的形式要求

对见证人的选任要格外谨慎

继承人和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不能担当见证人

最好由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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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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