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带给股东的风险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带给股东的风险

1、“认缴注册资本”确定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

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免除。一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减少注册资本”不能减轻法律责任

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公司减资行为(如: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可被法院撤销,股东仍应当在原认缴的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

3、“转让公司股权”无法转移未履行出资的义务和责任

如果本案中已退出的股东李某在转让其股权前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尽管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其不再担任公司股东之后,其仍要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处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指未依照章程规定的时间期限和数额履行,而非指未全部缴纳注册资本。本案中,经审理查明,股东李某履行了支付首期注册资本的义务,在缴付剩余注册资本的期限届满前将股权转让给了张某,故不属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此外,股东把注册资本设定得过大,超出了自己的实际缴付能力,还可能发生如下法律后果:

1、 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若部分股东按期缴付了出资,另一部分未按期缴付出资,则按期缴付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未按期缴付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权利被限制

公司有权对没有按期缴纳注册资本的股东,限制其利润分配、优先认购新股、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李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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