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领域引入诚信原则,存在哪些方面的司法争议?

诚信原则自产生以来一直主要适用于民法领域,毫无疑问其在民法领域的适用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和理论基础。

虽然劳动合同法具备一定的私法属性,与民法有一定的相似性,同时劳动合同法与民法之间一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但是劳动合同法毕竟存在较大的不同于民法的特质

因而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引入诚信原则是否具备合理的理论基础,需要在劳动合同法领域进行单独讨论。

劳动合同法领域引入诚信原则,存在哪些方面的司法争议?

同时,诚信原则适用于私法以外的劳动合同法领域,乃至适用于所有法域的最深层次的理论基础也亟待深入挖掘。

劳动合同法领域引入诚信原则的争议

当前我国劳动法领域学者对于劳动合同法领域能否适用诚信原则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是肯定说,多数学者主张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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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黄越钦教授认为受雇人的义务是雇佣人的合法利益,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应当予以维护,所以受雇人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雇主的损害。

有学者认为诚信原则已被确立为《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且适用于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结束的整个阶段。

还有学者具体指出结合《劳动合同法》第3条与第29条进行体系解释,可得出诚信原则已被确立为《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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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对于适用正当性的理由,当前学者们主要是从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的角度进行论证。

有学者认为尽管劳动法领域产生了大量不同于民法领域特别是雇佣合同法的规则,但雇佣合同规则及其隐含的私法理念和基本原则可以适用于劳动法领域。

还有学者认为民法学界早已将诚信原则视为民事雇佣契约的理论基础,因劳动合同的私法属性,劳动法学界普遍认可将诚信原则适用于劳动合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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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定说,极少数学者主张此说。

典型的如周长征教授明确反对各地法院运用诚信原则解决劳动合同纠纷,认为劳动合同纠纷司法裁判适用民法的诚信原则违背了《劳动合同法》推动用人单位加强建设规章制度的精神。

目前作为部门法的劳动法对诚信原则在劳动合同领域的具体适用问题缺少明确的规定,不同地区审判机构在劳动合同领域适用诚信原则的程度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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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保局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十一条规定除了履行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还应当履行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合同义务。

可以看出,上海的司法实践中对诚信原则在劳动合同领域的适用范围较为宽泛,且适用较为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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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海类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第十三条规定当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

即使劳动合同无明确约定、规章制度无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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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天津与北京、上海地区具有明显相反的规定,天津在2018年出台的《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定:

无规章制度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主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雇劳动者。”

鉴于劳动合同立法的不明确和各地司法指引存在冲突,法官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诚信原则非常谨慎,存在适用结果不确定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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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北京阿里巴巴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主要以规章制度为依据,强调用人单位管理秩序的规范性

需要以劳动者违反了明确的规章制度规定作为惩罚劳动者的前提。

但是在再审阶段北京高院却没有强调规章制度的规定,而是在此案中明确适用了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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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诚信原则既是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循的社会公德,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和履行合法的劳动关系的基石,从而改变了案件结果。

如果阿里巴巴案发生在上海,或许在仲裁或法院一审阶段就已适用诚信原则进行处理,无需一直打到高院再审。

对于阿里巴巴案,北京高院自2015年至2017年,经过2年多的时间作出再审改判,对社会和司法审判领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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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该案仅是个案,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但可以看出北京高院对此类案件判案的价值取向。

即未来会越来越重视诚信原则在劳动法领域中的适用。

综上,可以看出,学术界学者们对于一般性的劳动合同领域是否具备适用民法领域的诚信原则的正当性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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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对于适用正当性理由的论证目前仅局限于从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的角度进行;

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对于具体性的特定劳动合同纠纷案例中是否存在适用诚信原则的正当性存在很多争议,主要原因是没有明确的立法和学说的支持;

所以导致法院在某种程度上对诚信原则是否具备运用于劳动合同领域的理论基础其实也存在很大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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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领域引入诚信原则的理论基础

当前劳动法学界对于民法与劳动法关系的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相关学术讨论也比较多。

所以导致在关于劳动合同法领域引入诚信原则的正当性问题上,目前劳动法学者也主要是仅从民法与劳动法关系的角度去论证。

但是,劳动合同法领域引入诚信原则的理论基础如果仅从与民法进行比较的视角会太过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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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民法与劳动法关系也是一个重要的认识劳动合同法领域引入诚信原则的理论基础的视角;

但也需要脱离民法视角,将劳动合同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领域,综合宏观全面和微观具体的视角,才能对劳动合同法领域引入诚信原则的理论基础进行全面和深入的分析。

诚信原则的适用范畴或适用领域问题,国内外已有很多学者认同“诚信原则为法律之最高原则,一切法域皆受其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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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目前这些理论多是仅停留在宏观结论上,缺少系统性地分析、说理论证,使得此种观点稍显薄弱、说服力不充分。

同时,在劳动合同法领域,诚信原则的适用的正当性、必要性是否会受到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特征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等的影响,也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明确。

劳动合同法领域引入诚信原则,存在哪些方面的司法争议?

因此,笔者论证劳动合同领域纠纷司法裁判适用诚信原则的正当性需要先从整体、宏观的所有法域的共性角度入手,再结合部分的、微观的劳动合同法的个性的角度进行分析。

从整个法律制度系统的角度对诚信原则向所有法域扩张的最基本原理或基本共识进行梳理,是证成劳动合同领域纠纷司法裁判适用诚信原则的正当性的前提。

劳动合同法领域引入诚信原则,存在哪些方面的司法争议?

19世纪末,随着生产社会化发展,资本主义制度国家因崇尚自由竞争放任主义和完全的契约自由,造成资本主义社会的诸多矛盾爆发、尖锐化,经济危机由此也不可避免。

而且,近代资本主义国家主要奉行严格规则主义的市民法,使得法官在个案中没有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空间。

为了缓解这一系列迫切的问题,西方多国开始尝试在民法中引入诚信原则作为强行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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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诚信原则的适用,甚至无需当事人援引法院也可主动依职权适用诚信原则。

对于诚信原则的意义,王泽鉴先生曾进行了描述:

诚信原则具有灵活性、不确定性,需要在特定案件中进行具体化,实体法通过诚信原则与外界的社会发展、价值判断、道德观念建立联系,才能与时俱进。

劳动合同法领域引入诚信原则,存在哪些方面的司法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诚信原则的产生主要是为了平衡社会生活中的两重利益关系,一是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关系,二是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诚信原则要求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当事人应当以符合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权利,不得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

因此,不同于完全体现个人本位的“契约自由”,“诚实信用”主要体现的是社会本位观和社会公序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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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矛盾的复杂化,实践中产生了大量新型、复杂的、现行法律规则无法对其进行调整的纠纷;

使得法官不得不选择适用诚信原则来解决这些纠纷,使得诚信原则在民法中不断占据重要地位,逐渐发展为民法领域的最高原则,甚至最终发展为所有法域共有的、最高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领域引入诚信原则,存在哪些方面的司法争议?

诚信原则被民法学界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的主要原因是诚信原则是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结合体,兼具道德调节和法律调节的双重功能;

使法条具有巨大的弹性,赋予了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排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

因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准则,所以诚信原则是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发挥着稳定私法领域法律关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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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学者称其为“帝王条款”,即将诚信原则作为最高的法律原则、君临法域。

从诚信原则最初的产生过程上看,各国政府对个人自由的态度从一开始的放任个人自由逐渐变为限制个人自由,政府的角色也从消极的“守夜人”变为积极的“巡逻警”。

近年来,诚信原则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积极的角色,这种新的发展趋势本质为社会化的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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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抽象的诚信原则逐渐发展为具体的标准,并在此过程中强化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二是诚信原则强化了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

同时,诚信原则自产生以来主要适用于私法领域中的民法,而近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学理论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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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公法、私法的二元划分的理论受到新产生的经济法、社会法、劳动法等公私交融之法的挑战。

公法、私法的渗透与融合成为当前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诚信原则的适用范畴也从原来的私法领域逐渐扩张到越来越多的公法或公私法交融的部门法领域。

域内外学者对于诚信原则适用于民法以外其它部门法领域的理论依据论述不多,可供参考的主要是理论界对于诚信原则适用于行政法上的理论主张,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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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类推适用说,该说主张行政法发达较迟、规定不完备,需要依赖类推适用私法规定以作补充,所以诚信原则也应当为行政法上的适用原理。

其二,一般法律思想理论,该说主张诚信原则既是私法的一般法律原则,也是潜在于公法的原则,只是私法比公法较早发现此原则。

其三,法之本质说,该说主张“法乃是由国民法意识所成立之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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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所有法均应实现正当之事,而不应承认不法之事,所以在此意义上私法与公法是没有区别的,作为根本要求的诚信原则应当构成法共通的法规范。

其四,法之价值说,该说主张法律原本是为社会生活规范谋求社会生活的安定与发展,且法律的任务是实现公平正义,所以社会各分子间应当诚信。

在上述学说中,类推适用说与一般法律思想理论之共同之处皆在寻找所谓公法与私法的共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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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却忽略了对公法与诚信原则的关系的探讨,没有论证诚信原则适用于公法的正当性,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而法之本质说与法之价值说皆将诚信原则之根据系于法律的理想,从价值判断。

即诚信原则的社会理想本质的角度,反映了诚信原则可以同时适用于私法和公法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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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寻找诚信原则扩张的理论依据可以回到诚信原则的本质、功能等本体问题上去探讨。

首先,诚信原则构建诚信社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之理想的本质决定了诚信原则的适用从民法向其它部门法领域的扩张。

诚信原则的范畴及运用,与其属性的认知有密切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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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诚信原则的本质,学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其一,主张诚信原则的本质是社会理想,主要学者包括tSammler、Maink、Hlbter等;

其二,认为诚信原则本质上是市场交易中人人可得期待的交易道德的基础,主要学者包括Dernburg、Ednmann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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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认为诚信原则的本质是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主要学者包括cShneider、Egger等。

前两种学说主要从价值判断的角度,说明了诚信原则在价值追求中的重要地位;

后一种学说主要从功能的角度,说明了诚信原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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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主要从价值判断的角度,运用第一种观点,即诚信原则的本质是社会理想,来论证诚信原则扩张的理论基础。

诚信原则的社会理想的本质不仅包括保护具体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还包括了构建诚信社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理想。

诚实信用固有的“诚”与“信”义,不仅包含当事人的约定,还包括社会公益性要求,体现的是社会本位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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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预示诚信原则的适用范畴将从私法领域拓展到公法领域,成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基本原则。

蔡章麟先生曾指出:

今日私法学已由意思趋向于信赖,已由内心趋向于外形,已由主观趋向于客观,已由表意人本位趋向于相对人或第三人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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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由滥用自由之思想倾向于,或团体本位,由此预示了未来诚信原则的扩张之势。

无论私法、公法都包含了对具体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的要求,不同的只是公法以社会本位为理念、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更为重视。

因此诚信原则也应当适用于公法或公私法交融的其它部门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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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的公法领域价值和秩序要求,具体体现在诚信原则对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的维护,尤其是通过限制市场强势主体的权力,来维护市场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

其次,诚信原则平衡利益的功能决定了诚信原则的适用从民法向其它部门法领域的扩张。

诚信原则的主要功能是平衡利益,从有关诚信原则本质的利益平衡说也可以窥见。

劳动合同法领域引入诚信原则,存在哪些方面的司法争议?

诚信原则在平衡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上发挥的作用,没有其它任何一项法律原则可以与之媲美或抗衡;

在此意义上,正是诚信原则的利益平衡功能将诚信原则推到了民法“帝王条款”的至高地位。

平衡利益的实现主要是通过语言的高度抽象化、概括化、模糊化,从而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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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先生认为诚信原则的实质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且诚信原则主要有三项功能:

一是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二是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三是解释和补充法律。

徐国栋先生指出,考虑到法律无法涵盖未来的所有情况,立法机关不得不将部分补充和发展法律的权力授予司法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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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通过模糊或不确定的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诚信原则的存在本身表明司法活动的能动性与创造性已被承认。

史尚宽先生认为诚信原则是法官手中的衡平法,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实现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变化。

法律以及当事人难以提前预见所有事项并加以规定,导致存在当事人利用这些漏洞获取利益而牺牲他人利益的可能性;

劳动合同法领域引入诚信原则,存在哪些方面的司法争议?

所以法官不应当机械地裁判案件,而应遵循道义衡平原则,站在立法者的角度来平衡这些关系。

从诚信原则的功能上看,利益平衡功能作为诚信原则的主要功能,主要是通过语言的高度模糊化来实现;

同时也使得其适用范围极其广阔,可以适用于公法或公私法交融的其它部门法领域。

劳动合同法领域引入诚信原则,存在哪些方面的司法争议?

在规范意义上诚实信用此类词语显得极为模糊,在法律意义上也不存在确定的内涵和外延,使得其适用范围几乎没有边界。

诚信原则的适用从私法向公法意义层面的扩张,其核心即为诚信原则精髓的高度概括化,使其具备了一般法律普遍适用性和功能性。

综上,诚信原则构建诚信社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之理想的本质和平衡利益的功能决定了诚信原则的适用从民法向其它部门法领域的扩张;

劳动合同法领域引入诚信原则,存在哪些方面的司法争议?

诚信原则适用于兼具私法和公法属性的劳动合同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的支撑。

换言之,从价值判断和制度功能的角度来看,诚信原则体现了所有法域共同的价值追求;

且具有所有法域普遍需要的制度功能,所以诚信原则具有向所有法律部门扩张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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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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