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规操作造成一名路人十级伤残!永辉首山超市终审被判赔偿10余万元

来源:和讯网

上诉被驳回,终审维持原判!在一起员工违规操作造成一名路人十级伤残案中,永辉超市(601933)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首山超市(简称永辉首山超市)最终被判决赔偿十余万元。

员工违规操作造成一名路人十级伤残!永辉首山超市终审被判赔偿10余万元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员工违规操作导致一路人十级伤残

5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首山超市、陈金森、施祖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闽01民终1369号,披露了该事件的详细经过。

2019年5月13日8时10分左右,施祖颖拉着手动液压叉车(车上装有塑料筐)沿程厝前路南侧路面由东往西行使至七街十二府E区路段时,遇陈金森驾驶台江7103Z号两轮电动自行车沿程厝前路南侧路面由西往东行驶至此,台江7103Z号两轮电动自行车车头与手动液压叉车上所载货物左后侧发生碰撞,造成陈金森倒地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后,陈金森被送至福州市第二医院门诊治疗,于2019年6月14日转住院治疗,同月25日出院。出院诊断:1.外踝骨折(右);2.肺气肿。出院医嘱:1.门诊随诊,每个月定期复查;2.合理患肢功能锻炼,患肢暂不负重;3.定期拍片,根据骨折愈合情况决定患肢负重及取出内固定时间;4.建议休息3个月;5.待骨折骨性愈合行内固定物取出术;6.告知存在骨折不愈合、畸形愈合可能,过早负重导致钢板松动断裂可能;7.不适随诊。截止票据出具日2019年7月25日共计支出医疗费用31414.04元,其中住院费用27370.44元,门诊费用4043.6元。

2019年7月31日,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作出第20190050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案事故形成的原因系由于施祖颖未靠道路右侧通行,施祖颖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金森不承担责任。

2019年9月19日,福建康泰司法鉴定所根据陈金森的委托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陈金森右外踝骨折,行右外踝骨折切复钢板内固定+植骨术后,目前与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2.陈金森的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陈金森支付鉴定费用1800元,其中伤残鉴定费1000元,三期评定费800元。

一审永辉首山超市被判赔10余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经法院查,永辉首山超市是事故车辆手动液压叉车的所有人,施祖颖是永辉首山超市员工,事故发生时施祖颖是执行工作任务。

员工违规操作造成一名路人十级伤残!永辉首山超市终审被判赔偿10余万元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审法院认为,施祖颖是永辉首山超市员工,本案事故损害系其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的,应由用人单位即永辉首山超市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原告陈金森的诉求,一审作出的确认如下。第一、诉请的医疗费31562.15元,其中医疗费31414.04元有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收费票据、住院及门诊日清单等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第二,住院11天,其诉请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永辉首山超市没有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第三,评定营养期60天,其诉请营养费3000元偏高,一审法院酌定营养费1500元。

第四,评定护理期60天,其中住院11天,其诉请护理费按220元/天计算明显偏高,一审法院不予采纳;酌定住院期间护理费按2018年福建省城镇职工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6266元标准计算,出院后的护理费按125元/天标准计算,故护理费为8423.43元{住院期间护理费按76266元/年÷365天/年×11天+出院后的护理费125元/天×(60天-11天)}。

第五,评定其人体损伤构成为十级伤残,其诉请伤残赔偿金54757.3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第六,其提供的交通费用票据无法证实其因本案就医所支出合理交通费用,故根据医嘱及其住院门诊就诊情况,酌定交通费500元。

第七,陈金森受伤致十级伤残,诉请精神抚慰金10000元偏高,酌情调整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第八,鉴定费1800元,其中评定伤残等级鉴定费1000元及三期评定费800元,系事故定损理赔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上述损失共计106944.77元。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永辉首山超市应赔偿陈金森106944.77元,扣除已垫付的3629.6元,还应赔付103315.17元。

员工违规操作造成一名路人十级伤残!永辉首山超市终审被判赔偿10余万元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首山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金森103315.17元。

二审驳回永辉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上述一审判决,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首山超市(简称永辉首山超市)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

根据上述判决书即(2020)闽01民终1369号,显示永辉首山超市作出如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永辉首山超市承担陈金森各项损失103944.77元70%的责任,计72761.13元。

永辉首山超市给出的理由如下:第一、手动液压叉车是装卸工具而非交通工具,施祖颖拉手动液压车在超市门口侧边往同侧垃圾房行走,不能认定是驾驶交通工具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且陈金森驾驶电动车未尽注意义务。因此,施祖颖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非全部责任。一审判决不区分责任大小,认定永辉首山超市承担100%责任,是错误的,永辉首山超市最多只能承担70%的主要责任。第二、一审判决认定精神抚慰金8000元过高,结合陈金森伤情,精神抚慰金宜认定为5000元。

根据二审情况,上述裁决书显示,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故系因施祖颖未遵守交通规则、操作的手动液压叉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导致的事实清楚,并已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施祖颖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金森不承担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判令永辉首山超市作为施祖颖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正确,永辉首山超市主张只能承担70%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另外,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金森因本案事故造成十级伤残,承受了一定的生理和精神痛苦,一审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法合理,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永辉首山超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员工违规操作造成一名路人十级伤残!永辉首山超市终审被判赔偿10余万元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换言之,永辉首山超市最终被判决赔偿陈金森103315.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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