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伤与侵权的双重赔偿问题之“交通事故+工伤”

特殊情形下,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可以同时主张,也即产生双重赔偿。那么,如何计算赔偿费用?所有的赔偿项目都可以得到双赔吗?

常见可主张双赔的工伤劳动者:1、交通事故中非主责劳动者;2、职业病劳动者。

(一) 双赔:交通事故侵权、工伤

劳动者在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非主责的劳动者就其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非主责劳动者不仅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向交通事故中的肇事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致工伤的条件:1、非主责的劳动者,包括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2、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路线与时间合理。

相关规范: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 交通事故致工伤,主张双重赔偿的法律依据——请求权基础

《社会保险法》(2018-12-29)第30条规定“第1款: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第2款: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6)民事第三部分“关于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对“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进行了阐述,第9条“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0条和42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虽然会议纪要的内容不等同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法官可以在裁判说理部分进行引用。这足以说明,在司法审判的实务中,权利人主张同时获得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详见:【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杨文伟诉宝二十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注意:各个地区规范性文件与司法性文件对“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的处理有不同的规则,实际处理“交通+工伤”的双赔纠纷仍需要进行法律检索以便识别出各地司法态度。

部分地方司法性文件[1]:

广东深圳中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8-14)、

安徽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4-1-1)、

重庆高院民一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相关问题的解答》(2014)、

辽宁沈阳中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实务问题解答》(2020-3-23)

相关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第3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 交通事故致工伤,属于“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

在此处强调交通事故致工伤的类型,是为与“由职业病认定工伤”这种属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作区分。

在职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那一刻起,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形成了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又形成了工伤赔偿法律关系。而交通事故中的另一方肇事人不是工伤赔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是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赔偿义务人。

(四) 工伤与交通侵权的法律关系不同且相互独立

由于工伤与交通侵权的法律关系不同且相互独立,涉及的各种诉讼细节不同,如诉讼案由、诉讼当事人的列明、诉讼请求、诉讼程序、诉讼过程中需要的鉴定类型、法律适用(请求权基础)、赔偿项目的计算等。

1. 2种诉讼案由、2个独立的诉[2]

诉用人单位,请求工伤赔偿的案由,常见的为:劳动争议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说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由于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一种,所以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的程序规则。如果案由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说明工伤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只涉及工伤赔偿项目与数额。如果案由为大类“劳动争议纠纷”,说明工伤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不仅涉及了工伤赔偿项目与数额,还涉及了劳动关系确认、经济赔偿金等。

诉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交通侵权损害赔偿的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 鉴定程序不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评定

工伤赔偿涉及的鉴定为: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交通侵权赔偿涉及的鉴定为:伤残评定,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走不同的鉴定程序,鉴定等级不同,影响的是赔偿数额与赔偿项目的计算。【例如】2022年,在长期上海工作的甲(50岁)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认定的责任为同等责任。认定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定级为7级;由于伤残评定定级标准高,工伤的7级在伤残评定假定定级为9级。工伤7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本人工资】;伤残评定9级的伤残系数为20%,残疾赔偿金=20年*伤残系数20%*上一年度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4,034)[3]=¥336,136元(*【上一年度】: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此处采2022年统计)

若甲的【本人工资】=30,000元/月,则甲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30,000元/月¥390,000元,可兼得残疾赔偿金¥336,136元;

若甲的【本人工资】=5,000元/月[4],则甲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5,975元/月=¥77,675元,可兼得残疾赔偿金¥336,136元。

相关规范:

《工伤保险条例》(2010-12-20)第35、36、3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第12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3. 主张双赔时,是所有的赔偿项目都可以得到双赔吗?

【答】主流裁判观点:不是所有的赔偿项目都可以兼得,部分赔偿项目可以兼得,差额互补。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残疾用具费等物质损失不支持双赔,此点无争议。

其它的赔偿项目,由于不同地区的司法性文件与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不同,所以哪些赔偿项目可以兼得,哪些不能,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辽宁沈阳中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实务问题解答》(2020-3-23)[5]对“问题14:单位员工在从事劳动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赔偿能否兼得?”“…对于两种权利保护途径中的医疗费等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赔偿相同项目不可兼得;对于损失中有区别的特有赔偿项目(比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给予相应待遇等),可以兼得…

广东惠州中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指引》(2017-12-16)第15条“第1款:第十五条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引发交通事故,造成劳动者工伤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先对当事人有权申请工伤认定进行释明,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受理。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竞合的情形下,应抵扣医疗费、辅助器具费、误工费和丧葬费,除此之外,伤残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无需扣除差额。第2款:受害人通过社保赔付了医药费的,应予扣除。”

笔者从多数观点认为,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交通侵权误工费不可兼得,并采“就高不就人低差额补足”的做法。如果在交通侵权纠纷中误工期间的发生的工资损失得到全部赔付,则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将不会得到支持。

详见:山东青岛中院二审【《韩某、青岛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终7341号】“…本案中,韩某主张自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7月26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但其在另案中已经按照7300元/月的标准获得了此期间的误工费赔偿,青岛某公司也已依法为韩玉福缴纳社会保险,故一审认定青岛某公司不应支付韩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2020)鲁02民终6221号认定的误工费为45016.6元(7300元÷30天×185天)…”关联案例:山东青岛中院二审【《韩某、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鲁02民终6221号】

详见:陕西高院再审《西安某公司、王某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民申3026号

既使工伤劳动者获得了交通侵权误工费,仍有法院支持全额停工留薪期工资。

详见:江苏南通中院【《江苏某公司、陈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6民终3236号】“…上诉人江苏某公司以其未给被上诉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属于客观不能、无相应过错为由,认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该意见不能成立。被上诉人陈某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中获得误工损失赔偿,并不影响其在本案劳动争议案中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

[1] 参见陈枝辉编著:《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依据》(第三版)(上册),法律出版社,2021年4月出版,第612-622页

[2] 对“诉”的划分标准有争议,有在此不进行学术与理论探讨。本文仅从诉讼案由这种实务角度,确认工伤赔偿与交通侵权分属于2种不同且独立的诉。

[3] 上海统计局查询网址:

https://tjj.sh.gov.cn/ydsj71/20230118/5d288f12efbc4c9298d7babbf1b1b7a7.html

[4] 社保基数最低缴费按市平均工资的的60%缴纳,2021年上海的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为5,975元/月,最高为31,014元/月。2021年度(2021年7月)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发布网址:

https://rsj.sh.gov.cn/tshbxjfjs_17348/20210825/t0035_1402046.html

[5] 发布《解答》的网站地址:

http://sy.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3/id/4863628.shtml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为笔者学习总结,不构成对任何问题或案件的法律意见!

一、 工伤与侵权的双重赔偿问题之“交通事故+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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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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