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判决书案例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一、裁判理由: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案件详情:

原告:

1、请求判令四被告在各自继承昊庆昌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127万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苗某、张某与吴庆昌(死者)系朋友关系,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吴庆昌向苗某、张某借款共计130万元,苗某、张某按照吴庆昌要求通过银行转账将上述款项支付至第三人。上述借款发生于吴庆昌与郑某夫妻存续期间。后吴庆昌向苗某、张某偿还借款3万元,剩余127万至今未还。2021年7月吴庆昌因病逝世。为保障苗某、张某自身债权的实现,维护苗某、张某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支持苗某、张某诉请。

被告:

郑某、吴某辩称,吴庆昌与郑某于2021年3月4日离婚,故郑某并非继承人,郑某无义务偿还借款;吴某未继承任何遗产,故吴某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王某、贾某辩称,未继承任何遗产,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吴庆波述称,吴庆波没有收到苗某与张某的两笔转账款项;对于吴庆昌有自己的银行卡,记不清楚了;不认可吴庆昌向苗某与张某借款的事实;吴庆昌系吴庆波之兄。

陈某述称,基于朋友关系,陈某曾受吴庆昌的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办了了一张工商行卡给吴庆昌使用。

三、法院审理查明:

吴庆昌于2021年7月11日病逝。王某、贾某系吴庆昌的父母;吴庆昌系吴庆波之兄。吴庆昌与郑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1年3月4日协议离婚。

2021年12月15日,苗某、张某以吴庆昌欠其借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吴某、王某、贾某在继承吴庆昌遗产范围内偿还苗某与张某借款1270000元。

另查明,吴庆昌与苗某均系宝坻公安干警,为朋友、同学关系。

四、争议焦点:

1、苗某、张某与吴庆昌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2、郑某、吴某、王某、贾某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2016年3月9日的转账记录和借条,可以确认苗某、张某与吴庆昌存在借款700000元的事实;另根据2019年6月5日的转账记录和当庭质证双方无异议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以确认苗某、张某与吴庆昌另存在借款400000元和已还款30000元,尚欠借款370000的事实。以上吴庆昌共计欠款苗某、张某1070000元。对于苗某、张某以2018年5月14日转账记录为据主张吴庆昌借款其200000元的意见,因缺少其他证据佐证该笔转账的性质,故本院对苗某、张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吴某、王某、贾某作为吴庆昌的法定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债务。对于郑某在吴庆昌死亡前,双方已经离婚,故郑某并非吴庆昌的法定继承人,对于吴庆昌所负债务不负在继承其遗产范围内的清偿责任。对于吴某、王某、贾某以吴庆昌无遗产可供继承而免除清偿吴庆昌债务责任的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六、审理结果:

1、吴某、王某、贾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继承吴庆昌遗产范围内清偿苗某、张某借款1070000元;

2、驳回苗某、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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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越律师

法学专业学士,专职律师,擅长各类诉讼及非诉业务,具有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擅长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遗产继承、劳动争议等案件,对于商事领域的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企业并购等事亦有一定的研究和建树。代理及服务期间,郭越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技术及对法律事物的热爱和执着加上真诚的态度,得到了广大用户的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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