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当事人都有哪些义务?

买卖合同当事人都有哪些义务?买卖合同当事人都有哪些义务?律师对话第416期.mp39:08来自中顾法律网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生活中,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是非常频繁的,实践中,明确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对减少买卖合同纠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律师对话第416期邀请到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李思远律师为我们解答买卖合同当事人都有哪些义务的问题,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李思远律师的对话内容。

一、买卖合同何时成立生效?

李思远律师答:1.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因此承诺生效时间在合同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为准。在合同签订前,某些要约人会要求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并保留相关证据,以证实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如果要约人要求了承诺期限,也需要保留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具体时间的相关证据。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以下证据类型来认定合同是否成立:⑴以要约和承诺订立合同的,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据。⑵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即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⑶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⑷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例如由当事人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所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在交易中保留以上类型的证据,以便在可能出现的诉讼中方便举证。

2.合同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也有如下的例外情况:

第一,《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建议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查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便查明合同是否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的手续,避免交易风险。

第二,《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同意把房子卖给乙,但是条件是要在甲调到外地工作过后。这个条件一旦出现后,则卖房的合同即生效。

第三,《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买卖合同当事人都有哪些义务?

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都指谁?

李思远律师答: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卖人、买受人,出卖财产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或卖方,接受财产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或买方。在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人是最经常的出卖人,但也有例外(如行纪人、代理人、担保物权人、人民法院等)。合同法对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并未作特殊要求。因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当然,对某些特殊物为标的物的买卖,法律亦对主体进行一定限制。另外,法人或其他组织还要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三、出卖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李思远律师答: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最重要的义务,也是买卖合同的核心目的。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其转移。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标的物即可转移物的所有权。但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和不动产,因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特别的手续,出卖人应依约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的登记等有关的过户手续,并交付相关的产权证明给买受人。

3.瑕疵担保义务。该义务又分成两项,第一项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买卖合同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例如,出卖人应当保证对标的物有完全的处分权,不是共有物,且没有存在抵押或限制交易的情况。第二项是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如何认定标的物存在瑕疵,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约定;如无约定而由出卖人提供标的物的样品或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以该样品或说明的质量标准为依据。不存在上述两种依据时,如当事人事后协商标准,依协商标准;如无协商标准,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确定的标准。如标准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四、买受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李思远律师答: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买受人应当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若买受人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五、买卖合同当事人违反义务要承担什么责任?

李思远律师答:首先要明确的是,《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无过错归责,因此不再以当事人的过错作为违约责任成立的要件。换而言之,只要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不以是否有过错来认定。

1.出卖人应承担的责任。

第一,出卖人应在质量保证期间保证标的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或法定标准,如买受人在使用标的物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影响标的物价值或使用效果的,出卖人须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扣除质量保证金(需经约定)、承担维修费用、减价等违约责任。

第二,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开发商向购房者支付的延迟交房违约金。因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权,买受人也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2.买受人应承担的责任。

如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付款义务、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达到合同解除条件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李思远律师有着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自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民事、刑事案件,担任了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秉承以案件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凭借着扎实的理论功底,执着的敬业精神,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缜密的分析判断能力,良好的人际协调能力,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倘若您在生活中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困扰,不妨点击文章底部“了解更多”获取李思远律师一对一法律帮助。

注:

文章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引用

图片均来自网络,侵权联系必删

点击文章底部“了解更多”立即在线咨询李思远律师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7-21 10:32
下一篇 2023-07-21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