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购买的房产因故未办证,如今卖家要退款收回房产

极目新闻记者 余皓

李爹爹是襄阳人,在18年前用10万元从王某手中买下一套小产权房,因政策原因一直未办理房产证。今年可以办证时,却遭到了卖家王某拒绝,王某要退还10万元购房款收回其房产。就在李爹爹一筹莫展时,所幸得到本报公益律师的帮助,得以保住房产。11月22日,李爹爹欣喜地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已经领到新房产证了。

李爹爹和王某曾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同事,企业给李爹爹和王某均分配了住房,后根据政策对住房进行了房改买断,但因为政策原因一直未办理房产证。2003年,王某因病急需医药费住院治疗,遂在小区内张贴出售房屋的广告。李爹爹因家里人口较多,住房较拥挤,在看到该广告后遂找到王某,以当时的市场价10万元将这套70余平方的小产权房买了下来。

18年前购买的房产因故未办证,如今卖家要退款收回房产

公益律师朱宏伟(左)为求助者释法解惑

今年初,李爹爹得知该房可以办理房产证后,立即要求王某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办理新的房产证后,再履行过户手续。但王某却回复,这么多年都没要他协助过户,视为李爹爹放弃过户的权利。他愿意返还10万元购房款,收回其房产。事后,李爹爹得知,王某瞒着他花2万余元办理了房产证,闭口不谈过户的事。

6月底,心急如焚的李爹爹向本报楚天公益律师团成员、武汉市民之家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人朱宏伟律师求助。朱律师了解案情后,联合另一名公益律师李明照,第一时间进行了调查取证,迅速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答辩称,本案房屋的土地性质是划拔,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朱律师认为,虽土地性质为划拨,但是可以变更为出让,只需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即可,该条法律规定是直接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合同标的的买卖行为,而非房屋买卖行为,故该规定不适用于本案合同效力的认定,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明确表述了案涉房屋的性质,并约定被告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不得以合同无效而主张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其不诚信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否则,对原告将造成极大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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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面锦旗表达了贫弱者对本报公益律师的感激之情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朱律师的代理意见,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11月8日,经江汉区法院调解,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王某配合原告李爹爹在三天之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爹爹补偿王某2万余元的办证费。

“多亏了公益律师的帮助……”11月22日,李爹爹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已如愿拿到了新的房产证。

贫弱市民可拨打武汉市民之家法律援助工作站公益法律咨询热线:座机(027)65770835、手机13908642470,或前往武汉市民之家北二门一楼1030室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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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法律援助重点办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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