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取保优秀专业刑事律师推荐:合同诈骗罪取保

【办案机关】:东莞市公安局、检察院

【辩护对象】:张某忠

【辩护律师】:东莞资深刑事律师胡文学(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涉嫌犯罪】:合同诈骗罪

【办案结果】:变更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11年开始,犯罪嫌疑人张某忠与周某、李某合伙做蔬菜出口生意,后与周李合开档口,该档口经营蔬菜批发。

后三人与“金某”公司合作,将蔬菜卖给“金某”公司,由“金某”公司自行出口。

三人合作后,犯罪嫌疑人租借“金某”公司的闲置场地作为加工地点,由犯罪嫌疑人一方自行雇佣工作人员在该地点进行蔬菜加工(主要是捡烂菜叶、打包装、装箱等),为监督工作质量,犯罪嫌疑人被派驻到“金某”公司管理监督工人。

合伙期间,档口的主要的经营、财务管理,包括客户下单、拿货、收取货款、支付货款等具体事项均是由周李二人负责,嫌疑人在此期间也几乎没有去市场查看档口经营情况,与“金某”公司合作期间,“金某”公司的货款几乎都是打入周李二人的账户。

约 2012 年6月10日,周某致电犯罪嫌疑人称:他们走了,以后不回东莞了,档口的事情他们处理好了,嘱咐犯罪嫌疑人处理好“金某”公司的事情就可以了。犯罪嫌疑人之后才知道原来档口有欠账未处理,周李二人下落不明。

【办案经过】:

胡律师在接受家属的委托后,马上会见犯罪嫌疑人及到办案机关调取证据。经过仔细地分析研究,胡律师认为本案嫌疑人不构成犯罪。

从客观层面上分析,嫌疑人自身一直在“金某”公司处工作,对档口的经营情况不了解,所有账目等情况嫌疑人自身并未参与,其虽与周李二人合作,但并不清楚档口的经营情况,也没有负责档口的日常经营,其不清楚另外两名合伙人具体如何拖欠货款。

从主观层面上分析,嫌疑人不知情也没有参与两名合伙人的合同诈骗案件中,更没有与两名合伙人共同诈骗的共谋,因此,如果周李二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也不是共犯

最终检察院采纳胡律师的意见,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定罪量刑标准: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30万元(二类地区为20万)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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