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能遮羞布!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8条揭秘,你的案子可能被…

续集来了,万能遮羞布。行诉法解释第18条:共益权不可诉。我这个住建局的案子就是这样被一审以共益权不可诉直接驳回。你是不是也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了这个18条的歪解,行政部门跟法官都舒服了,都可以坐在家里喝喝茶、聊聊天。

因为只要不是过半的业主,单个的几个的业主,我可以不搭理你是我的,只能怎么样我就不干,你去告我,告我也没用,因为叫什么法院不受理,受理了之后给你直接驳回。你去告我,反正我就合法躺平你告不赢。至于由此带来的公信力下降,关我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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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事实是怎么样的?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确定的是组织之业委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组织诉讼当然是涉及到共有利益的问题。根据民法点278条的规定,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所以起诉行为是得到双过半的业主同意的。

18条讲的就是确定业委会起诉的主体资格,也就是在没有得到业主授权的情况之下也可以起诉了。因为大家都心知肚明的很明白,要让全体业主表决有多难,太分散了。当然现在科技在发展,可以通过电子投票解决这一个难点。当他们决定不起诉的时候,双过半的业主也可以取代他们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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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公民的授权有什么关系?公民发起诉讼,只要是行政相对人有利害关系,有别于其他人就可以了。我们可以从行政诉讼法总则第一条就可以看到,本法制定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到有一个优先的顺序,排序第一的是公民,这也彰显了我国立法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精神实质。

那我们回头来看第18条,它隶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大项的诉讼参加人。我们明显的可以看到,这一个是按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排序的,业委会就属于其他组织。第19条开始就是被告的主体资格的确定。由此我们就看到,如果用18条倒推排名第一的业主,也就是公民的诉讼主体资格,是有悖于立法精神的。买个房就被剥夺了诉讼救济途径,也显然违背了我国立法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法治精神。宪法的41条,行政诉讼法的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二十五条,行政诉讼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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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法条都彰显了公民拥有的权利,你这脑回路是有多清奇才能想出这么一招。那没有业委会的小区怎么办?你既然认为涉及到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你为什么不去把这些业主全部邀请过来参加?你用18条来裁驳这个问题,它消失了吗?它解决了吗?它符合实质性解决争议的精神吗?你可以裁,你可以判他们赢,他们可以赢得官司,但是他们能赢得民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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