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守规矩的代价:丧失职业资格

皖司罚决〔2022〕2号

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张某某,女,身份证号34***************3,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0911504566,住************。

经查明,张某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5年9月至2020年12月初,送给***的儿子**23万元现金和“卡地亚”手表等财物。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下半年,张晓静先后为相关案件请***打招呼。

上述事实,有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询问笔录、张某某自书材料和安徽省司法厅调查笔录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吊销张某某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上缴律师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4月14日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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