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称被网贷起诉后,有些录音证据是无法采用的,你们知道吗?

小伙称被网贷起诉后,有些录音证据是无法采用的,你们知道吗?

在最近这几年里,有很多“借款人”为了应付P2P平台起诉他们收集了很多的证据,其中就包含了在催收过程中的录音,银行交易记录等,当初借款的时候截图保存了电子合同,还有一些短信微信的截图,原本想着这些证据就足够了,但是,让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有些证据是不能采用的。

29岁的河南小卢最近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他是在2022年10月份被起诉的,具体的开庭时间11月份,为了为自己长期饱受身份不明人员的非法侵害讨回一个公道,小卢在传票上签字后准备准时应诉,而且为了应诉还准备了各种证据和相关的材料。

小伙称被网贷起诉后,有些录音证据是无法采用的,你们知道吗?

在11月15日一大早,小卢就坐上了去山东某市的大巴,在下午五点小卢到了某地安排好住宿,就和当地的朋友见面商量这件事,根据小卢的朋友表示,其实现在关于P2P行业的相关案件存在的问题有很多,比如说,地方法院为什么在P2P平台所属公司主体的经营范围内,没有明确的金融相关业务,甚至于就连“网络借贷中介服务”这样都没有的情况下会把P2P平台定位成“网络借贷中介服务”性质的平台呢?

其实,我们也综合了近期湖南、山东两地的一些关于P2P平台的案件发现,地方法院确实会把P2P平台定性为“网络借贷中介服务”性质的平台,但是,让我们不明白的是,关于“网络借贷中介服务”性质的平台有着明确的标准,为什么这些地方法院在这些P2P平台未按照标准在其经营范围内标准“网络借贷中介服务”字样的情况下做出这样的认定吗?

小伙称被网贷起诉后,有些录音证据是无法采用的,你们知道吗?

最关键的是,我们在一些案件中并没有看到地方法院是如何认定的,但我们看到了地方法院依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整个审理过程我们发现《合同法》第二百和《民法典》六百七十条都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而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看到地方法院的法律适用并未采取这一点,导致该《暂行管理办法》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没有起到法律的作用,我觉得既然出台了相关的行业性质的条款,在审理的过程中就应该采用。

小伙称被网贷起诉后,有些录音证据是无法采用的,你们知道吗?

其实,关于P2P平台是否具备“网络借贷中介服务”的性质,《暂行管理办法》是有着明确的标准,而在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申请取得《CA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及授权委托书》也需要进行真实性认证,最关键的是,CA个人数字证书属于数字产品,其存在的争议难免会存在。

值得关注的是,小卢在审理的过程中提交了自己截图保留的电子合同条款,银行交易记录,自己的还款记录和还清贷款后和客服的录音等等证据证明已经已经还款后,还出具了自己偿还贷款的银行交易记录证明自己是还款了。

而P2P平台律师对于小卢提出的证据提出质疑,声称提供的录音证据存在争议到底存在不存在这样的录音我认为需要质证,随后小卢拿出了自己保存的申请贷款时的录屏证据,以此证明提供的证据准确性。

小伙称被网贷起诉后,有些录音证据是无法采用的,你们知道吗?

因为小卢在开庭之前和从事法律执业的朋友进行过研究,当场就该网贷平台先违反《合同法》第二百条和《民法典》六百七十条规定进行了辩论,小卢的律师表示,虽然民法典在小卢当时借款时并没有出台,但是,合同法的存在是遭遇小卢的借款时间,因此,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适用于本案。

接着,小卢的律师就地方法院认定的P2P平台是“网络借贷中介服务”这一项提供出认定标准以及相关的使用法律,因此证明在P2P平台认定的过程中不存在其他异议问题,但是,在庭审上,地方法院并未对P2P平台如何认定“网络借贷中介”性质的平台做出合理的解答。

其次,小卢的律师在庭审的过程中提出该网贷平台存在“砍头息”行为,并提供了小卢实际借款的APP截图和银行实际到账的记录,借款的周期和会计事务所出具了利率核算的相关证明,而且还提出了要求地方法院核实资金来源的诉求,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法院为什么没有受理。

小伙称被网贷起诉后,有些录音证据是无法采用的,你们知道吗?

最关键的是,小卢的律师提供了小卢近几年的通话记录,而且还提供了13G的催收电话录音希望法院能受理,P2P平台的代理律师表示,这些录音不能代表这些人是P2P平台委外的,毕竟这些录音无法核实这些打电话的陌生人是P2P平台委外的,也无法证明这些录音是否原始录音,是否是合成录音等,而小卢的律师当场提出要求对录音做签订的请求后,然后就这些录音中打电话的陌生人进行了辩论和质证,但是,最终这些录音并未获得法院的采用,而拒绝采用的理由是,无法证明这些打电话的陌生人和P2P平台存在的关系。

案件审理长达3个小时,最终当庭并未做出判决,而且还做出了择日再审的决定,目前,小卢和其律师已经返回河南,等待再次开庭的消息。

相关人士认为,这就是为什么P2P平台委外的第三方拒绝向受害者提供相关身份信息的原因,在下次开头的时候可以就小卢在该平台的用户信息这些人是如何知道的,或者是,小卢的身份信息是如何泄露,要求P2P平台提出质证。

甚至可以要求P2P平台提供其委外第三方的催收机构主体信息,提供其委外催收机构和小卢所有的通话内容,这目前是再次开庭的重点,大家是如何认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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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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