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错了报价,反而多挣22万元?

案例回放

近日,某采购中心组织了一项通信设备项目公开招标采购。该项目共包含5个分项。在开标现场,工作人员唱标时发现投标人A公司的开标一览表中,投标金额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有两个分项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填写的分项总价不一致。其中一项数量为5套,单价填写“40000元”,总价填写“8000元”;一项数量为2套,单价填写“60000元”,总价填写“30000元”。

唱标结束后,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指出,应当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各项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对A公司的投标总价进行计算修正。经询问投标人A和其他投标人均无异议后,工作人员将A公司的投标总价修正为277万元,记入开标价格汇总表,并要求所有投标人进行了签字确认。

开标结束后,A公司的投标代表内心十分忐忑:本来他们的报价在所有投标人中是倒数第二低的,只比最低报价多了十来万,中标的希望还是比较大的。结果因为自己粗心大意,报价一下子多出来22万元,中标的概率一下子降低了不少。

经过评审,投标人A由于技术力量较强,报价也较低,最终综合评审得分排名第一,被评委会推荐为预中标人,预中标金额为修正后的报价,即277万元。

听到这个结果,A公司的投标代表欣喜若狂:万万没想到,填错了投标报价,却还比原来多赚了22万元!

评审结束后,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对此结果心存疑虑,就对A公司的价格文件进行了复核,结果发现:除了那两个分项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填写的分项总价不一致之外,其填写的投标总价与填写的各分项总价之和也不一致。其填写的投标总价大写和小写金额都是255万元,但填写的各分项总价相加之和为248.8万元。

经过分析,工作人员很快就发现了原因:A公司投标金额的错误并非“算术性错误”,而是标书编制人员粗心大意导致的“人为工作失误”–他们在填写开标一览表中各分项的单价和总价金额时,颠倒了单价栏和总价栏的数字位置。理由有两点:一是该投标人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投标总价255万元,正好等于单价栏中的所有金额之和;二是附在开标一览表后面的价格构成表,详细列出了各分项单价组成明细和总价,能够有力地印证这一推测。

因此,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分析推测出A公司投标报价的真实意思表示:各分项的单价应当为总价栏中填写的金额;各分项的总价应当为单价栏中填写的金额;投标总价金额填写无误,就是其填写的255万元。

在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如下条款:投标文件“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各项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出现计算错误、明显人为工作失误的除外”。

根据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此次采购的招标中,A公司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出现的错误,显然应当属于“明显人为工作失误”,而不属于“算术性错误”。

因此,采购中心认为,对于这个错误的正确处理方法应当是:由评标委员会在价格评审阶段,按照A公司投标报价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各分项的单价予以修正,并要求A公司予以澄清确认,最终以其填写的投标总价计算价格分。

经过计算,纠正错误后,A公司的综合评审得分更高,依然在所有投标人中排名第一,但其预中标价格发生了变化,即从277万元降为255万元。如果还按照277万元的价格中标,对于采购人来说,于情于理都很难接受:这相当于“白给”A公司22万元!

然而,发现错误时,评审已经结束。事已至此,该如何处理?

该采购中心认为:既然发现了错误,就应当予以改正,尽力挽回这22万元的损失,以维护采购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采购中心查阅相关规定发现,关于发现评审错误后的处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评标委员会需要重新审查自己的评审意见的情形。其中,在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前发现评审错误,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复核,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在签署评审报告后才发现评审错误,应当按照合法的程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但是,本案例中造成评审出现错误的情形,并不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之列。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因此,采购中心不能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问题引出

1.本案例的正确处理方法是什么?

2.投标人投标报价不一致时,采购代理机构能否进行修正?

3.评标委员会能否直接采纳采购代理机构开标时修正的报价?

4.采购代理机构应从本案例中吸取什么教训?

专家点评

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没有明确“失误”处理的前提下,本案例正确的处理方法应当是:采购中心提请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错误依法予以纠正。由于纠正错误不影响排名,不应也不必重新评审或重新采购,只需按规定修正A公司的报价并重新确定预中标价格即可。

本案例中,采购中心和评标委员会都存在过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在开标现场修正投标报价的行为,超越了自身权责,属于越俎代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没有仔细审核报价文件,而是直接按照工作人员提供的修正后的开标价格汇总表进行打分,评标报告中也未记载修正报价的情况,属于评审不认真细致。

采购代理机构从本案例中至少应该吸取三方面的教训:

一是唱标时,应当原原本本地唱出开标一览表上供应商提供的所有内容,包括各分项的名称和数量、单价和总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要遗漏,也不应做任何修正或变更。

二是对于开标过程中发现的金额填写和计算错误等特殊情况,采购机构不宜当场处理,而应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并在评标阶段交给评标委员会,让其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进行评判。

三是在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采购过程中各种情形的处理主体和处理方式的情况下,采购机构应尽可能考虑周全,并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注明由谁处理、如何处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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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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