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逐条解读——第735条【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概念的规定。

【法条解读】

“融资租赁”这一名称是从英文financelease翻译过来的。“finance”一词意为财政、金融,也可译为筹集资金、提供资金。因此,financelease通常译为融资租赁,也有的译为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兴的租赁形式,自20世纪50年代首先在美国出现,至今已有七十余年的发展历史。20世纪80年代初,融资租赁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开始出现。1981年,我国成立了第一批专业租赁公司,包括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国租赁有限公司等。

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鉴于其复杂的法律关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融资租赁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一般来说,融资租赁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我国在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其他国家对融资租赁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融资租赁界对融资租赁比较一致的看法后,对融资租赁作出规定。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出租人须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现有的财物出租,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财物用于出租。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主要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出租的财物,使承租人不必付出租赁物的价值,即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从而达到融资的效果。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这种合同被冠以“融资”的称号。

第二,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虽然须向第三人购买标的物,但其购买的直接目的是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而不是自己使用收益。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买卖行为不同于买卖合同之处。

第三,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出租人购买的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并须支付租金。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该种合同的名称中含有“租赁”一词。

比较法上的新趋势是将融资租赁视为保留所有权交易的一种,从而纳入动产担保体系之中。融资租赁交易在法律结构上虽与传统的所有权担保方式存在一些差异,但其经济作用与传统的所有权担保方式并无差别,属于所有权担保方式的现代形式,融资租赁中的标的物在相当程度上承担的是担保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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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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