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必背要点 36 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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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行政】

属于形式法治(不越权)的要求。属于依法行政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合法行政原则的延伸。是行政

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其主要内容有:①法律优先(行政活动不得违背现有法律);②法律保留

(行政活动应当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权益的决定)。口诀:

有法必依法、无法不损益

2、【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分为不予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②

公众参与(听取公众意见、陈述申辩、其他参与);③公务回避(任职回避与执法回避);④适用程序合法

(依法听证、依法催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等)。程序违法既违反合法行政原则,也违反程序正当原则。

口诀:开与避合

3、【权责统一、高效便民】

权责统一:①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②行政责任(行使行政权须依法接受监督,行政

违法或不当应承担法律责任,即纠错问责)。口诀:金箍棒、紧箍咒

高效便民:①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②便利当事人(简化行政程序,提供优质服务)。

口诀:积极高效率,简化优服务

4、【合理行政】

(1)公平公正(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相同的行为给予相同的处理);(2)符合法律目的(考虑相关因素);

(3)符合比例(行政手段裁量适当、必要、均衡)。①适当:手段须有助于目的达成;②必要:在有多种手

段可供选择时,应选择侵害相对人权益最小的手段;③均衡:即划算,行政手段对相对人权益的侵害不得

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

口诀:合理比相公,公平公正待,考虑要相关,手段势必均

5、【诚实信用】

行政信息真实(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行政信息);②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更改<禁止反

复无常>,基于公共利益依法定程序更改<变更、废止、撤回>需要对相对人的损失进行补偿;主要适用于

受益性行为,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口诀:不撒谎、不变卦

6、【具有规章制定权的中央行政机关】

(1)组成部门,承担基本职能。(2)直属机构,主管专项业务,具有独立管理职能(3)直属事业单位:气象局、证券监管会、银行保险监管会(被授权制定规章)。

7、【垂直领导的国家机关、派出机关】

中央垂直:人民银行、海关、外汇。省以下垂直:税务。

派出机关:

(1)地区行政公署:设立机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机关——国务院,相当于设

区的市人民政府

(2)区公所:设立机关——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在必要的时候设立

(3)街道办事处:设立机关——市辖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机关——上一级人民政府,

相当于乡镇人民政府

8、【公务员公职的取得】

(1)考任:①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②报考条件:中国国籍、

年满 18 岁和其他条件;犯罪判处刑罚或开除公职不予录用;③试用期 1 年(法定),期满不合格取消录

用;④中央、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考,必要时省级部门可授权市级部门组织招考;⑤体检标准由

中央公务员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规定,特殊职位经省级公务员部门批准可简化程序或采取其他测评办法;

⑥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须取得法律职业资

格。

(2)选任:宪法、组织法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的领导职务

(3)委任:一般的公务员职务

(4)聘任:经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辅助性职位(保密岗位排除);1~5 年聘任

合同,1~6 月试用期。可以直接选聘或按公务员考试程序公开招聘;签订合同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可协议工资,按照公务员法和聘用合同管理。

(5)机关外兼职:工作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不得在盈利性组织中兼职。

9、【处分的种类及后果】

一、种类:(1)警告(6 月);记过(12 月);记大过(18 月);降级(24 月);撤职(24 月);

开除(判刑必须开除)。

(2)除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外,一般规范性文件禁止设立或补充规定处分事项。

二、后果(1)处分期不得晋升职务级别,不得涨工资(除警告、开除外);

(2)撤职应降低级别,退休只减待遇;

(3)书面决定、书面送达,处分自决定之日起生效,申诉、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

10、【公务员的交流】

轮换岗位、调动工作,不含兼职、聘用、培训。(属于公务员的权利,非义务)

(1)调任: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

(2)转任:机关内部的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平级变动

(3)挂职锻炼: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上下)、其他地区机关(近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职

务(里外),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

11、【公务员的权利救济】

(1)一般公务员的复核申诉:①先复核再申诉。知道处理 30 日内向原机关申请复核,接到复核决

定 15 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申诉。②直接申诉。知道处理后 30 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

门或上级机关申诉。③对监察机关的处分不服,向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向上一级监

察机关申请复核。(先原级复审后上级复核)④决定期限。原机关接到复核申请书 3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受理申诉的 60 日内决定,延长不超过 30 天;申诉复核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⑤再申诉。对省级以下机

关申诉决定可向其上级再申诉。⑥处分错误的申诉机关处理或责令原机关处理(变更、重做)。

(2)聘任制公务员: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60 日内可申请人事仲裁(前置)→15 日内提起民事诉讼。

12、【授权行政法规的制定】

(1)范围:税收(税种、税率、征管)、征收私产等法律保留事项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

政法规,但司法制度、犯罪刑罚、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和强制除外(不得

授权)。

(2)立法义务: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权力;权力不得转授;立法须报授权规定机关

备案(常委会)。

(3)终止:授权不得超过 5 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授权期满 6 个月前,向授

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

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

(4)名称:一般称“某某暂行条例”,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出现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

行政法必背要点 36 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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