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不对夜不归宿的未成年教育批评,是违法行为

以案说法:不对夜不归宿的未成年教育批评,是违法行为

到底是给孩子一个丰满的物质世界更重要还是满足孩子的精神生活更重要呢?相信每个家长都会想尽办法满足孩子的物质生活,将自己陷入无尽的工作中导致自己没有时间照顾孩子。但是对孩子疏于管教可能会酿成大错。

父母教育孩子不仅限于血缘上的关系,也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身为监护人的法律义务。

自古以来,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就有父母之爱子女,则为之计深远的说法,然而在物质世界纷繁的今天,由于人们对物欲的追求远超对精神生活的向往,这也就导致家长们默认只要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就能够让孩子的未来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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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是因为这种畸形的观念,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交心的共同变成了金钱上的“交易”,长此以往将会导致亲情的淡薄。

本文结合因为忙于工作疏于管教孩子,导致孩子误入歧途的真实案例,帮助大家认识到,未成年的监护人如果尽不到责任也是在违法。

一、案情概述

被告人张某某父母工作繁忙,对孩子照顾疏忽,因长期缺乏管教,夜晚回家没有父母照顾,经常夜不归宿,结交品行不好的社会人员,养成了许多不良行为,后变本加厉入室盗窃,最终因为盗窃罪被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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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张某某是未成年人,承认自己的盗窃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原谅,被从轻判处。但鉴于张某某是未成年人,其不良行为的养成与父母长期疏于管教有关,导致张某某的不良行为由夜不归宿逐渐演变成结交社会不良人员并最终实施犯罪行为。

在这一过程中,张某某的父母也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根据国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对家庭教育的相关法规,张某某的父母没有预防孩子夜不归宿不良行为的养成,没有关注孩子的胜利和心理发展状况,没有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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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成年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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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一方面是由于自身养成了不良行为,最终犯下盗窃罪,另一方面是由于张某某的父母对未成年人没有做出正确的引导和教育,家庭教育促进法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积极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意识观念、关注未成年的发展状况、培养未成年人成长成才。

但张某某的父母却由于忙碌工作疏于对孩子的关心和教养,导致了最后这等令人唏嘘的结局。

三、结语

张某某的案件以及张某某父母的行为给广大未成年人的家长敲响了警钟。固然良好的经济条件能够给孩子提供物质上的满足,但精神上的空虚可能会导致孩子心理状况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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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本就会因为各种社会上纷繁复杂的信息影响心神,这就要求未成年人的家长对孩子做出及时正确的引导,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追求物质生活本身没有错,家长想让孩子生活更有品质也没有错,但问题在于未成年人需要的不是大牌衣物和大把零花钱,更多的是家长的关心爱护,是在迷茫时、伤心时父母能听听他们的心声,让他们能够尽情倾诉,能够得到情绪上的舒缓。

希望在家庭教育中每位家长都能积极承担,而不是消极应付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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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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