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词(离婚案件,仅供参考)

尊敬的审判长:

***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原告离婚案件一审代理人出庭应诉 ,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任何和好之可能,双方均同意离婚,请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1、原被告三观不合,无法沟通,难以和谐相处。原被告有一定感情基础,但随着各自事业的发展,生活观、价值观、世界观等差异越来越大,在处理事情的方式方法上互不认同。女方职业为人民教师,喜欢恬淡安静、相夫教子的生活。男方有理想有追求,为事业奋斗长期出差,难以顾家。自2016年始,双方冲突不断,特别是在对待老人、生二胎、工作和家庭兼顾等方面存在诸多矛盾,难以和谐相处。原被告原生家庭也被卷到案中,隔阂较大,同意原被告离婚。时至今日,原被告无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对离婚有过多次协商,只是在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男方工作压力较大,常因琐事对女方实施家暴。自2016年,双方多次发生冲突。男方开始对女方实施家暴,因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女方决心离婚。2019年11月23日,因家庭琐事,男方当着孩子的面,在家里对女方大打出手,导致女方头部、颈部多处损伤,女方及时报警并到安医附二院接受治疗。女方提供的病历资料、报警记录及男方提供的视频截图,都可以证实。据女方陈述,自己遭遇来自男方的大小家暴加一起不下三次。为了女方安全及孩子着想,请法院及时判决双方离婚,各自安好。

针对原被告离婚事宜,本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曾多次组织二人调解,立案前贵法院亦安排调解法官进行了多次调解,均未能取得较好效果,充分证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任何和好之可能。

二、原告和女儿感情较好,特别希望能够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同时,从各方面情况来看,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符合子女权益最大化原则。

1、原告工作稳定和,收入较高,能较好的承担起孩子的抚养教育责任。原告系合肥市**中学入编教师,月收入约******元左右(教师工资由每月基本工资、每月小绩效,年度大绩效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组成),有经济能力及充裕的时间陪伴女儿。作为教师,有寒暑假,经常接触儿童,了解儿童心理,在培养陪伴孩子方面具有优势。

2、原告与女儿长期生活在一起,母女情深,女儿已经习惯了妈妈的陪伴。自女儿出生以来,原告一直都陪伴在女儿的身边,至今每天晚上女儿都是和原告睡在一起。每逢寒暑假,都是原告独自带领女儿到各地游玩,增长视野见识。男方对女儿也不错,但是工作繁忙,开庭时亦自认每周二至周五固定在外出差,无法有效履行照顾女儿的义务。女儿亦多次表示,如果爸爸妈妈离婚,希望和妈妈生活在一起。另外,从性别上来看,女儿跟妈妈生活,更加有利于女儿的成长。女儿的成长过程中,在很多事情的处理上,妈妈会比爸爸更加方便适合。

3、原告因患有妇科疾病,再生育能力低,且不愿再生育。2015年5月23日,原告因女性盆腔炎住院11天,盆腔炎属重度炎症,对女方生育影响较大。2018年7月5日,原告因稽留流产伴萎缩卵、妊娠合并子宫瘢痕住院6天,做了小产手术。从中可见,原告因身体原因生育能力较低,无再生育意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依法判决女方抚养孩子较为适宜。

4、男方家庭重男轻女,加上男方长期出差、应酬较多,难以承担起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在女方2015年监测处盆腔炎住院11天的情况下,被告家庭因迫切想要男孩,坚持要求原告冒着巨大风险生育二胎,天不遂人愿,女方因身体原因小产,对女方心理及身体都造成严重伤害。另外,男方忙于事业,每周有一半的时间在外出差,并且长期如此,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培养照顾孩子。依据孩子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由女方抚养孩子,男方定期探视则比较科学合理。另外,孩子已届满8周岁,如果双方争执不下,建议法院听一下孩子的真实想法。

5、在女方抚养孩子的情况下,男方每月应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依法享有探视权。根据男方提供的证据,其月收入为14000元。按照目前合肥的生活水平,以及男方收入的20%-30%计算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并不算高。孩子学习、就医等特殊情况下的大额开支,应由双方共同分担。

三、原被告共同财产若干,请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1、婚内购有房产一套,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室。房产购买于2015年5月20日,用女方公积金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份额。根据照顾女方及子女的原则,以及还贷便利,应将该套房产判给女方所有,由女方对男方适当经济补偿。

2、被告婚前购买房产一套,位于合肥市经开区*****。该房产属于男方婚前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

3、婚内购买车辆三辆,分别为皖***9、皖A***82和皖*****E。三辆车均登记在男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分割一辆,男方占用两辆。

4、被告在两家公司享有一定股权。

在财产分割上,女方放弃对被告公司股权及被告父亲占用的车辆的财产权利。鉴于此,请求法院在分割其他财产时,根据照顾女方及子女的原则,适当对女方予以倾斜。

四、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暴,造成原告身体及精神伤害,依法应支付原告离婚损害赔偿10万元。

家暴,有一次就有二次。2019年11月23日,因家庭琐事,男方当着孩子的面,在家里对女方大打出手,导致女方头部、颈部多处损伤,女方提供的病历资料、报警记录及男方提供的视频截图,都可以证实。另外,被告母亲在庭上的证言,亦可证明,被告对原告的家暴绝非一次。为此,原告经常性做噩梦,梦到被告殴打自己,心理创伤较为严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被告因对原告实施家暴,需支付原告离婚损害赔偿10万元,具体数额由法官酌定。

综上,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孩子抚养、抚养费、财产分割等事项一并做出处理。以上意见,仅供法庭参考为谢。

原告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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