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何洁雯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01
根据《民法典》,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明确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仅在第一顺序无继承人时,第二顺序方可继承。
特殊规则: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劳务扶助),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详细可参考此前文章在什么情况下,一个人可以被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遗产?)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优先性02
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继承顺序的排他性:仅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或其均放弃继承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继承;
份额分配的特殊规则:同一顺序内一般均等分配,但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生活困难者可多分,对未尽义务者可少分或不分;
特殊身份突破顺位限制:丧偶儿媳/女婿在尽主要赡养义务时,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补充性03
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以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缺位”为前提。即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或全部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例外情形:若第二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现行有效主张适当分得遗产,即使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但需注意,此种分得遗产并非基于“继承人”身份,而是基于“扶养关系”的特殊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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