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财产是否可以执行

共有财产是否可以执行

财产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

现实生活中,财产大体分为三种,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即知识产权。

共有财产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两种情形,按份共有是共有人按自己的份额享财产权利、分担财产义务。

当需要处分共有财产时,共有人应协商一致进行处分,如不能协商一致,按照份额占一半以上人的意见处理,但处理共有财产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都有权将自己的份额转让,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在规定的期限内,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丧失。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如,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每个共有人都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权利大小、义务多少的区分。

分割共有财产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属于国家、集体的财产不得分割,如果共有财产中混同了隐匿的赃款、赃物,也不得分割。不动产的分割应当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法院的执行。

分割共有财产应平等协商,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的范围、期限、方式以及分配方法等,都应协商决定。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如果共有人之间事先订立了合同,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有约定,共有人应依合同约定分割共有财产。

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在不影响共有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对共有财产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如果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时,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接受共有物时,可以将共有物出卖,由各共有人共分出让价款。

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该人取得该共有物,取得共有物的人应对其他共有人进行价值补偿。

以上笔者进行的分析均来自于《民法典》第八章各条款的规定,由于法律对共有财产的权利义务规定非常明确,当事人一旦对共有关系发生异议并诉讼后,法院一般会按照《民法典》第八章的规定进行裁判。

共有财产是否可以执行

现实生活中,当共有财产遇到法院的强制执行时,一般也要根据《民法典》第八章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最高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从而可以有效解决因共有财产关系引发的妨碍执行的情况。

《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根据该条规定,被执行行人和他人共有房屋可以申请查封,法院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共有房屋裁定时,应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接到法院通知后,应当与被执行人等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债权人(执行申请人)认可分割协议的,法院应裁定该分割协议有效,并只能对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后续的拍卖,其他共有部分应当解除执行措施。

如果执行中,共有人对房屋共有份额产生争议,无法达成共有房屋分割协议的,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由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共有人或代位申请人提起析产诉讼后,执行应当裁定中止,待析产诉讼有结果后再恢复执行。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根据这一规定,房屋共有人未达成分割协议或达成的分割协议未经债权人认可,如果共有房屋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法院应当整体拍卖共有房屋,通知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由法院对拍卖整体房屋取得的价款中,予以执行。

如果拍卖价款分割后,被执行分割的价款能够满足执行要求,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应当分割的那部分价款进行执行。被执行人分割的价款不能满足执行要求,法院也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那部分价款,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继承履行执行义务。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根据拍卖规则,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共有财产是否可以执行

由于法律允许对共有财产强制执行,遇到共有财产被强制执行时,执行申请人(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整体房屋。如果分割处置共有房屋会减损房屋价值并影响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不同意共有人的分割协议,并请求法院对房屋予以整体拍卖。这是执行申请人的一项特权。

其他房屋共有人如果不愿意与竞买人共有房屋,应积极参与执行程序,帮助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解除共有房屋的执行措施,或者与被执行人达成分割协议并取得债权人认可,或积极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一条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拍卖共有财产,法律允许两次流拍,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后,可以经当事人及共有人协商后,降半价变卖。遇到这种情况,共有人应当考虑拍卖或变卖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失,及时采取措施,以减少财产的价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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