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淄博日报-淄博新闻网】
【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5年离婚。2019年,张某获知李某位于异地的一套房屋正在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而该房屋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李某出资购买所得。因此张某以李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尚有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涉案房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律师分析】
首先,应厘清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案件发生在2019年,即《民法典》颁布实施前,因此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
其次,法院判决是否合乎规定。本案中,李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致使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到位,张某权利受损。因此离婚后,当张某发现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再次,律师提醒大家,应合法规范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对“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做了明确规定;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均是对“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强烈约束。
梁玉茹律师
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
电话:13355286837
编辑:孔鼎
二审:王磊
终审:李海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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