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子女是每个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希望你以后能恪守责任,及时给付抚养费。”执行法官对刚被解除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余某耐心教导说。
“法官教育得对,我一定汲取教训,以后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余某发出真心忏悔。
近日,文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对拒不支付抚养费的被执行人余某采取了强制拘留执行措施,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权威。
案情
母亲不支付抚养费
父亲申请强制执行
2009年,男子蒋某与女子余某登记结婚,两人于2014年生育了一子一女。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子一女由蒋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儿女抚养费至年满18周岁止。调解书生效后,余某未按期履行应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
司法拘留促案件执结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某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同时积极与余某沟通联系,督促其及时给付抚养费。然而,余某态度消极,始终不予积极配合,甚至拒接执行法官的电话,还故意隐匿行踪。
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执行法官赶往余某的居住地,找到余某后再次进行释法教育,积极引导余某,让她多为孩子着想,不能让孩子缺少母爱又缺乏物质保障,并向其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
余某对执行法官的劝说无动于衷,态度强硬,仍然拒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对此,执行法官果断对余某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强制督促其履行义务。
面对严厉的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余某切身体会到违法的严重后果,并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在采取拘留措施后的第3天,余某主动表示要履行法律义务,联系家属代其一次性履行了拖欠的抚养费。
余某表示,今后将严格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按时给付抚养费。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释法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抚养子女的义务不仅是为人父母的道德基本要求,而且是法律规定,不得因各种原因而怠于履行。在执行离婚抚养费类纠纷案件时,法院始终秉持“法、理、情”并用的理念,坚持“柔情”说法与“刚性”强制措施并举,努力化解矛盾纠纷,让案件既有温度又有力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该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做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
(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六)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朱光清 许志会
来源: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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