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中的酌给请求权

遗产继承中的酌给请求权

遗产继承中的酌给请求权

遗产酌给请求权是我国继承法上一项颇具特色的制度,通过该制度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受被继承人生前扶养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也可以分到部分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遗产继承中的酌给请求权

对于本条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理解:

1、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为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条的宗旨即在于创造一种新的遗产取得方式,使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基于正义、扶助的理念获得一定数量的遗产,因此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为继承人以外的人。

2、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条件为继承人以外的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扶养关系。继承人以外的人,只要其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扶养关系,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分得适当的遗产。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扶养关系,既包括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情形,也包括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情形。

遗产继承中的酌给请求权

3、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份额不具有确定性。本条规定,对于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扶养关系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没有对可以分得遗产份额的数额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酌给请求权人可以与遗产管理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或争议较大,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裁判者根据案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4、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适用情形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时。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以有效的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处分了其全部遗产,而没有为与其有扶养关系的继承人以外的人保留遗产份额,则应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以本条法律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来取代被继承人已明示的有效的意思表示。

遗产继承中的酌给请求权

《民法典》继承编中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继承制度与扶养义务之间的紧密关联,是继承法伦理性的体现。在没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的场合,遗产酌给请求权可以使得部分无主财产被部分或者全部分配给那些在被继承人生前依靠其扶养或对其照顾较多的人。《民法典》保留了继承法上的这一特色规定,但不再要求生前受被继承人扶养的人需要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要件,从而扩大了遗产酌给请求权人的范围。这一变化使得一部分无主财产可被用来继续承载其扶养功能。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3分钟前
下一篇 2024-07-22 00:09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