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在线|母亲去世,子女有义务赡养继父吗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那么面对继父或继母,这份义务是否还需要履行呢?日前,济南市槐荫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类似一起赡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受援人张某某与蒋某某系事实婚姻关系,二人无婚生子女,蒋某某与其前夫(已故)育有三个子女。2011年7月蒋某某过世,同年10月继父张某某与三子女签订《遗产分配协议》,约定:受援人放弃其对蒋某某的遗产继承权,蒋某某名下遗产由三人继承,三人承担受援人的养老送终义务,并每人每月给付受援人赡养费500元。

然而,协议履行期间,三名子女仅部分履行了给付赡养费的义务,截至2019年7月份,已欠付其继父赡养费89000元。张某某现年87岁,并身患高血压、心脏病等多种慢性疾病,靠低保补贴勉强维持基本生活,住廉租房,生活所迫,向济南市槐荫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欲通过法律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9年6月27日,济南槐荫区法律援助中心批准了受援人申请,指派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朱绍磊律师、房继涛实习律师(以下称承办律师)代理此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通过对案情和涉案证据材料认真梳理分析,查阅法律法规,检索参考相类似案例,认为本案并非典型的赡养费纠纷,如果从传统意义的赡养费纠纷角度办理,由于受援人张某某与蒋某某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时候,蒋某某的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受援人张某某与三被告既无血缘关系,也未对三被告尽到抚养责任,并不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法定赡养关系。但受援人以放弃继承为条件与三被告签订《遗产分配协议》约定受援人放弃对蒋某某的遗产继承权,三被告承担养老送终的义务并每人每月向受援人支付赡养费500元,该协议是受援人与三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协议应当依法成立并有效,三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

2019年11月18日,本案在济南槐荫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第一,受援人与三被告形成无血缘关系的特殊家庭成员关系,家庭成员之间相互负有扶养照顾义务;第二,受援人以放弃配偶蒋某某遗产继承权为条件与三被告达成实质意义上的扶养协议,三被告承诺每月支付原告张立福1500元“赡养费”,协议合法有效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约定,应当依法履行;第三,受援人张某某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需要照顾,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三被告应当对原告尽到扶养照顾的义务。

2019年12月12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三被告支付欠付赡养费86500元,自2019年7月之后,被告一、二每人每月向受援人支付赡养费500元,因被告三系残疾人且以低保为收入来源,酌情减轻其合同义务,每月向受援人支付赡养费400元。至此,受援人的合理诉求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支持,受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本案是一起非典型性的赡养费纠纷案件。在申请法律援助前,受援人及其现老伴曾多次找到三被告协商,但三被告对受援人持有成见,不认可受援人的合理诉求,认为受援人有充足的养老费用用以支付日常所需,没有必要再向三被告索取赡养费,但三被告未意识到其母蒋某某过世前受援人为给蒋某某治病大量举借外债,加之受援人自身疾病缠身,每月因病花费费用在3000元左右,受援人根据《遗产分配协议》的约定向三被告要求支付赡养费并不过分,是受援人的合理合法诉求。”承办律师解释说。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崔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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