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400余万元,公司老板、职工均获刑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黄彦霖 郑艳君 为了偷逃税,方便“走账”,有的公司不惜铤而走险,故意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公司全员获刑。

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易充公司及实际经营者郭某,先后组织其员工陈某斌、罗某儿、郭某秀、郑某家负责申领空白票、填票、虚构交易合同及资金回转等工作,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易充公司、永邦公司、兴邦公司为房信公司(实际经营者为熊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的税额共计143万余元。

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易充公司及实际经营者郭某,同样组织其上述员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创科公司(实际经营者庄某樟)为易充公司、永邦公司、兴邦公司等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的税额共计292万余元。

经查,永邦公司、兴邦公司、乔智公司均使用易充公司的员工,兴邦公司、永邦公司和乔智公司的登记法人均是易充公司的员工,郭某是易充公司、永邦公司、兴邦公司和乔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创科公司、房信公司和易充公司的前述行为依法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庄某樟、熊某和郭某分别是前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予以惩处。

陈某斌、罗某儿、郭某秀、郑某家明知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积极提供帮助,是郭某涉案犯罪行为的共犯,也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予以惩处。

遂依法对创科公司、房信公司、易充公司分别判处20万元至5万元不等罚金,对郭某、庄某樟、熊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三年不等刑期,对郭某并处罚金;对陈某斌、郭某秀、罗某儿、郑某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纳税是公民和组织的基本义务,经营者切勿抱有偷逃税的侥幸心理。另外,对于“轻松、高薪”的工作招聘,求职者要保持清醒提高警惕,一旦发现公司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退出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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