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其支付工作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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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欧阳于2013年6月7日受雇于某房地产销售公司,从事销售员工作,公司为欧阳量身定做三套夏装工作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欧阳工作满一年则无需支付工作服费用,如果欧阳工作未满一年,服装毁损或丢失,欧阳需承担40%的服装折旧费。2013年12月24日欧阳因为工作压力太大,向公司提出辞职,因欧阳工作未满一年提出辞职,且服装丢失无法返还,所以公司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了800元。欧阳不服,一气之下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返还800元。该案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返还欧阳500元。

问题提出:

本案中,公司为欧阳量身定做了工作服装,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关于服装折旧费用的支付条件,欧阳是知晓该约定,那么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离职的劳动者支付工作服的费用?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法条主要约束用人单位不规范的招工行为。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实践规用人单位避法律的手段是防不胜防啊,比如物流公司以避免交通违章为由向驾驶员收取风险金,园林公司向劳动者收取工具折旧费等等诸如此类,其本质上都是公司在变相收取押金,均是与法律相悖的的行为。

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其支付工作服费用?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九十二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但是对于工作服装是否必要的或者是刚需的,在法律上却是一片空白。因此,实务中处理因为工作服装费用而发生争议的案件,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统一着装,穿着企业统一定做的工作服装上岗,是为了便于企业的管理和对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把企业要求劳动者穿着工作服装上岗延伸理解为企业对劳动者工作要求的一个组成部分,工作服装可视为劳动者履行职责的必要工作条件之一,那么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工作服装)当然是用人单位所必须承担的运营成本,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将该义务转嫁到劳动者身上,明显是情不通,于法无据。

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其支付工作服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给为劳动者配发的工作服装,可以视为公共财物,这就好比用人单位给免费配发办公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用品,在劳动者离职交接是这些办公用品肯定是要返还给公司,如果损坏了,无疑是要照价赔偿。只要劳动者将工作服装返还,用人单位就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劳动者的工作服装费用,即便是劳动者因为违反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劳动者收取工作服装费用。

案例中的劳动者系个人原因无法返还工作服,符合双方明确约定服装费用支付条件,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达成对该项目处分的约定应为有效,欧阳应当支付服装折旧费用,但很显然,仲裁综合了以上两种意见,以调解的方式很好地解决了上述案例的争议,企业跟劳动者都心服口服,皆大欢喜。

启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存在企业售卖物品给自家员工的权利义务。工作中必须使用工作服装,是用人单位为了精神面貌和企业文化而统一配发工作服装,通过工作服装受益的也是用人单位,则由受益方,也就是用人单位承担服装购置费用也是合情合理。如果工作中必须使用工作服装,是属于必须提供的劳动条件,则必须由用人单位无偿提供。

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其支付工作服费用?

当然,考虑到一些实际情况,一些特殊行业的工作服装价值高,动辄成百上千,而劳动者的流动性又较大,一旦劳动者恶意不归还工作服装,就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损失,所以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收取工作服装费,却也有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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