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挖掘文物应依法严处

#11月财经新势力#

作者童其君系中国知名时事评论员

近日,江西赣州干旱水位下降,部分河滩裸露,引来数百人“挖宝”。也有不少网红博主被流量吸引,带着金属探测仪到当地直播挖掘。11月2日,赣州市文物局发布《关于加强水下出露文物保护管理的通告》,严禁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进行水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活动。(11月10日《北京青年报》)

私自挖掘文物应依法严处

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它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私自挖掘文物应依法严处

然而,今年因持续干旱,江西赣州的章水、赣江水位持续下降,大片河床逐渐裸露出水,引来不少人涌入两岸河滩“寻宝”。有人拿着锄头铁锹寻宝,甚至还有不少人背着金属探测仪进场,埋下了文物安全隐患。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同时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且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因为文物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明知有文物去挖明显违法。挖掘文物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挖掘资格的单位,且挖掘工作要履行报批手续。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如果在挖掘过程中,导致文物损坏的,轻者会承担行政责任,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

私自挖掘文物应依法严处

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好文物保护相关政策规定,切实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带着感情、带着责任,把老祖宗留下来的文化遗产精心守护好,把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常抓不懈。令人欣喜的是,赣州市文物局发布《关于加强水下出露文物保护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严禁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进行水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活动。笔者认为,赣州市文物局仅仅发布一纸《通告》是远远不够的。文物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切实扛起文物安全工作职责,确保责任到岗、责任到人;要大力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强化日常检查巡查,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强化人防、物防、技防,切实落实文物安全各项措施;要强化监督检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全面提升文物安全保护能力与水平。

博物馆恳请公众不要私自挖掘文物,对此,公众当感到无上光荣,责无旁贷,义不容辞,给予积极配合支持,对私自挖掘文物的行为积极举报,让私自挖掘文物的步伐分子付出相应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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