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恺”乐园】遗产继承之法定继承

案情概况

王某儿子李某因病不幸去世,李某已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某现有遗产主要有房产及存款,现王某就儿子所留遗产分割问题与李某配偶产生争议。特咨询本律师,并询问自己作为李某的母亲可否全部承继儿子的遗产?

律师点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李某的遗产继承有以下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别是配偶、子女、父母。首先李某的房产为婚后购买,且由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还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产的一半属于李某所留遗产,若无其他特殊情形应均分四份分别给第一顺位继承人。其次,李某的婚后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归其配偶所有,若无其他特殊情形剩余部分亦应该均分四份分别给第一顺位继承人。鉴于李某没有立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故王某不能继承李某的全部遗产。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点评律师

广东达伦(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璟(沥林镇君子营村村居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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