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病危时立下的口头遗嘱,过后还有效吗?

樊大爷上个月住院,医生都下了病危通知书了,樊大爷当着小女儿和护工的面,说要把家里的房子留给小女儿,其余财产由两个儿子平分。

后来樊大爷奇迹般地好转了,几个子女把他接回了家,谁也没提老人口头遗嘱的事情。不幸的是,出院一周后,樊大爷还是在半夜走了。老大提出,樊大爷没有留下遗嘱,遗产平均分配,这时候小女儿说,当初樊大爷病危时曾经留下口头遗嘱,房子归她。两个哥哥不同意,认为那是特殊情况下留的遗嘱,而且他们也不在场,不能作数。

樊大爷之前病危时留下的口头遗嘱,现在还作数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所以,无论樊大爷子女当时是否在场,因为樊大爷在康复后完全可以立书面遗嘱,所以其口头遗嘱已经失效。

具体来看,老人后来经一段时间治疗病情好转并出院了,而且意志正常,具有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再立遗嘱的能力,表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已经消除,所立的口头遗嘱已归于无效。由于老人出院后没有用书面形式再立遗嘱,而其病重期间所立的口头遗嘱又归于无效,因此,对老人的遗产只能按法定继承办理,由他的儿女共同继承。

来源:举案说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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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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