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家事审判:一种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司法力量

作者 | 祁彪

“谢谢调解员,如果没有你们,我以后的日子还真不知道该咋过。”高唐人谢芳(化名)专门通过微信向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调解员表达感谢。

两年前,谢芳和丈夫在韩国相识并有了孩子。但之后由于种种原因,谢芳不得不提前带着孩子回到老家高唐。遥远的距离加上不断产生的矛盾,谢芳和丈夫关系越来越紧张,直到远在韩国的丈夫突然“失联”,谢芳才意识到自己这段婚姻走到了终点。无奈之下,一个人带着孩子生活的她把丈夫送上了“被告席”。

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这起案件最终被妥善处理——谢芳因此告别了这段关系,开启了新的生活。

这只是众多家事审判中的一个案例。类似家事案件,在全国各地每天都在发生,无时无刻不在考验着家事法官的智慧和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家庭文明建设作出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这为人民法院深化家事审判改革、服务家庭文明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讲话精神,将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如今,家事审判改革已结出累累硕果。

不久前,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推动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提高人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统筹推动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在全社会弘扬劳动精神、奋斗精神、奉献精神、创造精神、勤俭节约精神,培育时代新风新貌。

这意味着,家事审判工作迈入新的发展阶段,也将继续为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司法力量,以实际行动践行着二十大报告精神。

家事审判的深刻变革

“本来也就是为争一口气,既然话说到这个份儿上,家产我不要了!”

王甲(化名)与王乙(化名)是亲兄弟,因父母赡养问题发生矛盾不睦多年。父母去世后,始终居住在老房中的王乙在未通知兄长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翻建老宅。王甲得知后,诉至北京市密云区法院要求继承房产份额。

为了弥合二人之间的兄弟情,承办法官与当地村干部进行座谈,详细了解了兄弟二人成长的环境和家庭状况,并邀请兄弟二人敬重的舅舅张某参与调解,最终合力消解了兄弟间的隔阂,王甲自愿撤回了起诉。

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家庭关系着人类繁衍和人类社会的发展,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家庭关系稳定与否是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大因素。

中国传统文化高度重视“家”的概念。从士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追求,到普通人“三纲五常”的伦理观念,无不将婚姻家庭关系放到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位置。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即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等观念。改革开放以来,权利平等和婚姻自由观念深入人心,婚姻家庭“契约化”倾向明显,“一言不合”就离婚、“闪婚闪离”成为普遍社会现象。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离婚率连续多年攀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孟祥刚表示,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婚姻关系的“契约自由式”嬗变,直接影响着个人生活质量和家庭和谐稳定,同时引发单亲家庭、问题少年、孤寡老人、暴力恶性犯罪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的大量财产纠纷、侵权纠纷、刑事案件是直接或间接由婚姻家庭问题引发的。当离婚成为社会普遍现象,婚姻家庭成为大量社会问题的诱因。”孟祥刚说。

而长期以来,法院将家事案件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审理,只谈法律,忽视情感和伦理,忽略家庭关系和感情修复及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权益保护,缺少综合性、根本性、联动性、系统性解决家事纠纷的理念和机制,可以形象称之为“外科手术式”审理模式。

“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相比,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在审判理念、体制机制、司法能力、专业化程度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事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加强家事审判工作,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表示。

2016年5月,最高法在全国范围确定118家中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正式启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

2018年,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最高法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通过这些改革,家事审判工作取得了不同往日的变化。

比如,家事审判工作理念已经逐步转变。随着改革推进,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理念由传统的侧重保护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向充分考虑家庭成员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转变。法官在家事案件审理中更加注重实质正义、更加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差异性保护、更加注重家庭关系的修复。符合家事审判规律和特点的审判理念逐步确立。

再比如,在此次改革过程中,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初步形成。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立包括15家单位共同参与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之后,各地法院也大多建立了跨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尽责、法院牵头、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在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联动工作机制。

而在家事诉讼程序探索创设方面,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建立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心理辅导干预、家事调查、诉前调解、社会关护、案后回访、离婚证明等一系列制度机制,中国特色家事诉讼程序不断健全。

此外,各地法院通过集中管辖家事案件、设立家事审判团队、培养专门家事法官等方式,着力强化机构人员配置;注重选任热爱家事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经验阅历、掌握社会学心理学知识的法官,有效提升了家事审判专业化能力和水平。

与此同时,家事审判配套设施的建设进程明显加快。各地法院积极建设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圆桌法庭”,配置家事调解室、沙盘分析室、单面镜观察室、心理辅导室等设施,充分体现家事审判人性化特点,促进家事审判工作深入开展。

深刻变革的累累硕果

一系列的变革和完善,如今已经结出累累硕果。

最新数据显示,自2013年1月至202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1569.1万件,占全部民事一审案件的15%左右。针对社会反映较多的部分案件中夫妻一方“被负债”问题,最高法高度重视,集中力量广泛深入调研,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共债共签”原则,加大债权人举证责任,充分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

该司法解释被民法典直接吸纳,上升为法律规定。为配合民法典贯彻实施,最高法专门清理制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确保法律适用新旧衔接平稳有序。

在这次改革过程中,最高法加大对特殊群体保护力度,注重在家事审判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持续构建对特殊群体保护的顶层设计。2018年,最高法与中国残联联合发布《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方便地参与诉讼活动。2022年4月,最高法发布《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

同时,最高法还注重以案释法,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比如发布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依法撤销不称职父母监护权案等典型案例,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确保未成年人得到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2021年最高法与中国残联首次联合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2021年、2022年,最高法先后两次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依法制裁“强行啃老”、理财骗局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

在改革过程中,最高法持续推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反家庭暴力制度体系不断健全。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1月,最高法印发《关于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的通知》,方便当事人申请司法救济和保护。同年6月,作出《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收取诉讼费、不需要提供担保、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等程序性问题。

截至2022年8月,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3498份,呈逐年增长态势,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2022年3月,最高法会同全国妇联、公安部、民政部等6个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对家庭暴力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执行联动机制等方面作出进一步细化完善。同时针对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法于2022年7月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标准,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惩罚力度。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充分发挥妇联、公安、民政等部门和社会组织的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反家暴联动机制,覆盖全社会的立体化反家暴工作格局正在形成。

为了加强家事审判领域的信息化建设,2021年,最高法依托山东省高级法院建立“中国法院家事审判网”,使家事审判信息化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周强在出席开通仪式时指出,作为家事审判工作信息动态交流平台,中国法院家事审判网契合家事审判实践需要、体现家事审判工作特点,有助于提升家事案件审判质效、促进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对于推动家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全新时期的未来筹划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反映到家事审判领域,突出表现在个体权利意识觉醒与婚姻家庭利他性的冲突,以及经济理性与家庭伦理性的冲突等方面。

在目前已经取得的成绩面前,法院系统并未满足于此,而是认真总结家事审判出现的新变化、新特点,以期继续深化完善家事审判制度。

比如,近年来,家事审判的一个特点就是家事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家事案件数量从2013年的165万件增长至2021年的190万件,涨幅为15%,增长速度平稳,但始终保持高位运行。这其中,离婚案件稳居首位,占所有家事案件的70%左右。其他案件数量较多的纠纷包括抚养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以及法定继承纠纷。

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除存款、房产、汽车等财产外,知识产权、股权、保险、虚拟财产等引发的争议增多,涉案标的额增大,矛盾冲突激烈。婚姻家庭与财产领域问题交织,现有法律供给不足,案件处理难度大。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成为新的焦点。在财产分割中,夫妻共同财产查明难度大,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较难界分。继承纠纷中,同样存在遗产种类多样、范围查明繁琐、再婚财产权属复杂等难题。

此外,随着家庭结构、婚姻观念的变化,家事纠纷类型日趋多元,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婚约财产纠纷、亲子关系认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等案件数量增长明显。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

随着这些新情况、新特点的出现,当前家事审判工作也面临着相应难点。比如如何协调具有浓厚伦理道德属性的婚姻家庭关系和具有经济理性特征的财产法关系,增进婚姻家庭制度外在体系与内在价值的融合,在家事审判中加强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都是目前家事审判面临的难题。

此外,民法典增加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也因此,法院如何在家事审判中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涵养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在面临新的挑战。

基于新时期的家事审判的新特点以及由此衍生出的新问题、新挑战,最高法在家事审判改革中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事审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进一步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深入推动家事审判专业化建设、推动构建家事审判社会化工作格局、着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持续研究家事法律前沿问题等五方面发力,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依法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比如在审判理念方面,最高法将积极引导各级法院由当事人对抗主义向法院职权探知主义转变、由偏重裁判职能向兼顾裁判和服务职能转变、由偏重财产分割向重情感心理和修复关系转变、由片面保护婚姻自由向兼顾婚姻自由和家庭稳定转变、由偏重诉讼效率向注重办案效果转变。

在深入推动家事审判专业化建设方面,最高法将及时总结家事审判改革经验,巩固阶段性成果,探索建立健全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科学规划机构设置,探索建立更加适应新时代要求和人民群众需要的专业化家事审判机构。推动家事审判与少年审判融合发展。

在推动构建家事审判社会化工作格局方面,最高法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上世纪六十年代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的“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经验”),完善家事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构建司法、行政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模式,搭建好大调解服务平台。

硕果累累的改革背后,在家事领域仍存在一些复杂问题。比如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后,相关规定需要进行体系化解释;遗产管理人、“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等新制度需要在实践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司法裁判标准;涉外家事审判领域问题突出,需要加强理论研究。

针对这些问题,最高法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强调研论证,适时出台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文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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