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法规与实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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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进行融资,怎样纳税?

提问: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资金紧张,与乙公司签订“售后回购合同”,2013年 3 月 1 日将一栋新建成的公寓楼售给乙公司,售价 5 000 万元,成本价 4 000 万元。

双方合同约定,10 个月之后,甲公司以 5 400 万元购回该公寓楼。在回购期内,该楼仍然由甲公司负责管理。售楼款已经收到。假设到 2014 年 1 月 1 日,甲公司履约购回公寓楼。请问,这种售后回购业务怎样纳税?

老师答疑: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第四条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这里讲的是不确定性售后回购。其特点是销售方有回购或不回购的选择权;另外,回购价格在合同中不约定,而是随行就市。

通知还规定:“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1)此笔交易纯属融资交易,属于确定性售后回购业务,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因此,不确认销售、不开具发票、不纳税,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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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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