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相关问题解答

继承人的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该怎么分?

答: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只包括婚生子女吗?

答:不是。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可以继承财产吗?

答: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胎儿可不可以继承遗产?

答:在涉及遗产继承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继承遗产的资格和权利。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时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父母去世后,孙子女可以代为继承自己祖父母的遗产吗?

答:如果祖父母生前立有遗嘱,明确约定了遗产给孙子女继承的,孙子女能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如果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的,祖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继承权的,孙子女不能继承祖父母的遗产。

哪些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资格?

答: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纂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答: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纂改的,纂改的内容无效。

同时存在多份遗嘱,效力如何?

答:民法典第1142条第三款,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设定。对于民法典实施后订立遗嘱的,若多份遗嘱内容互相独立,没有抵触,则各遗嘱均有效,在各自的范围内执行;若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继承和遗赠有什么区别?

答:①主体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只限于自然人。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任何人,除自然人外还包括国家、集体和其他组织;②未作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不同。遗产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若未明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若未明示接受遗赠,则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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