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处刑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的处刑规定。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 的方法很多,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依据本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的处刑规定。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是指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 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 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鉴定标准》进行。这里所说的“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要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依照本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款同时还规定:“本法另有规 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除本条的一般性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根据特别规定 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法另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而不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等。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分子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存在一些争议。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专门作 出批复:“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 治权利。”
本条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划清以下两个界限:1.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的内容, 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 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未遂)。2.故意伤害罪与过失重伤罪的界限。过失重伤 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 害罪。
构成要件
一、概念与构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 3 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认定要义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主要是划清故意伤害与一般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界限。伤害,是指造成人身器质性的或者功能性的损害。打架斗殴,只是造成人体的痛苦,并不损伤人身健康或者伤害情节显著轻微,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一般违法行为,可视情况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二、故意重伤与故意杀人未遂的区分
区分两者关键在于查明主观故意的内容。故意重伤,是行为人只想重伤他人的身体,使其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并无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故意杀人未遂和既遂一样,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杀人未遂,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两者的犯罪性质完全不同。
三、故意伤害致死与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分
故意伤害致死,是犯罪分子只有伤害故意,致人死亡系过失所致。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当对超出他伤害故意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意伤害致死与直接故意杀人的共同点是:客观上都实施了针对被害人身体健康的危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都有犯罪故意。但两者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是伤害故意,后者是杀人故意。因此,分清这两种犯罪,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明显具有杀人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造成死亡结果的,应按故意杀人定罪。其中,杀人未遂,只造成伤害结果的,按故意杀人的未遂犯处罚。
(2)明显只有伤害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伤害结果的,应按故意伤害定罪。其中,致人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处罚。
(3)凡因打架斗殴或者群众之间因民事纠纷引起械斗而致人死亡的,除行为人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应按故意杀人定罪外,一般可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处罚。因为打架斗殴双方都是出于主动,而且处于互殴的运动状态时情急、失手,就可能造成对方死亡。
(4)对有些案情复杂,是故意系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一时难以区分,内部分歧意见很大的,为了慎重起见,可以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论处。
四、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分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间接故意杀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的内容只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对于无故寻衅,动辄用刀子捅人的突发性案件如何认定其犯罪性质,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凡突然持械行凶的,虽然并不像预谋杀人那样有明显的杀人目的,但其特点是不计后果,不顾被害人死活。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按其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如果被害人没有死亡,可按故意伤害论处;如果被害人死亡,则可按间接故意杀人论处。因为,不论犯罪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是死亡的结果还是伤害的结果,都在行为人的犯意之内。这样,就把行为人主观上对会发生的后果的放任,同客观上造成的实际后果统一了起来,体现了在认定犯罪上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如果间接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的界限确实难以分清的,可按故意伤害致死认定。
五、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分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也容易混淆。因为两者在客观方面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方面都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也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在致人死亡后果上均属过失。但根本区别在于:故意伤害致死虽然无杀人的故意,但有伤害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因此,区别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有无伤害的故意。
六、判断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具体因素
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重点,是查明故意的内容以确定行为的性质。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情,从犯罪的起因,使用的犯罪工具,打击的部位,打击的力度,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有抢救的意愿或者行为,有无预谋犯罪,以及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加以综合分析、判断。
七、刑法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执行
(1)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4)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5)根据《刑法》第289条的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6)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7)根据《刑法》第33条的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性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才能认定故意伤害罪;如果只造成轻微伤或者轻微伤以下的损伤,一般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但是,如果具有造成重伤害的故意,但伤害未遂的也应当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轻伤的具体标准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量刑标准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立案标准
附加刑的适用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
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
犯故意伤害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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