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伤霸凌者被判无罪少年申请国赔复议,湘西州检察院维持原赔偿决定

湖南吉首刺伤霸凌者被羁押336天的少年小蒋被判无罪后,申请国家赔偿300余万元,其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余万元。今年2月,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小蒋总计20万余元,小蒋不服该赔偿决定,申请复议。

5月30日,澎湃新闻从该案代理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王艳涛处获悉,小蒋于近日收到了湘西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该院认为此前刑事赔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赔偿项目适当,予以维持。根据规定,对小蒋国家赔偿金额调整至2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仍按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0%标准计算,为73397.52元。

湘西州人民检察院认为,小蒋认为应当提高赔偿比例的请求于法无据;对错案承办人进行追责的诉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事项;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律师费等损失16万元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刺伤霸凌者被判无罪少年申请国赔复议,湘西州检察院维持原赔偿决定

湘西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而此次赔偿金的调整缘于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曾下发通知,要求自2023年5月10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每日436.89元计算,该标准比此前略有提高。

初二少年刺伤霸凌者,羁押三百多天后无罪释放

据媒体此前报道,2019年5月17日,在湖南吉首二中校园的男厕所内,时年不满15周岁的初二少年小蒋遭遇同年级15名学生殴打。混乱中,小蒋掏出了一把提前准备好的折叠刀,刺伤了其中3名围殴他的学生,其中两人为重伤二级,一人为轻微伤。

刺伤霸凌者被判无罪少年申请国赔复议,湘西州检察院维持原赔偿决定

事发厕所

2020年7月7日,吉首市人民法院认定小蒋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公诉机关指控小蒋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同日小蒋被无罪释放。2020年7月16日,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2022年10月27日,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2022年11月9日,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准许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2022年12月,小蒋决定申请国家赔偿。

他请求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赔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0余万元,请求原案件承办人向其公开赔礼道歉,为其登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依法启动追责程序,对原故意伤害案件的侦查人员、批捕起诉人员、抗诉人员等滥用职权、枉法办案的行为进行追责或移送纪委监委依法追究责任。

刺伤霸凌者被判无罪少年申请国赔复议,湘西州检察院维持原赔偿决定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书

2023年2月10日,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该院决定赔偿小蒋人身自由赔偿金137538.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8769.12元(共计20万余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小蒋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申请国家赔偿复议后,检察院调整部分赔偿金额

小蒋不服前述刑事赔偿决定,2023年3月11日,他向上一级检察院即湘西州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复议申请。

该案代理律师王艳涛指出,在关于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的问题中,小蒋在一审被判决无罪后仍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人身自由的限制,赔偿时应该考虑到此,适当提高精神抚慰金;对于每天赔偿的数额标准,在作出决定时应当参照2022年职工日工资计算;应当提高赔偿支付小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比率计算问题等。

对此,前述《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2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等规定,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小蒋被羁押336天人身自由赔偿金137538.24 元(409.34元×336天)正确。

小蒋以检察机关抗诉期间虽未对其采取羁押,但仍造成精神损害,且其系未成年人,应当增加未羁押期间精神损害赔偿进行请求。湘西州检察院认为,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湘西州检察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小蒋被无罪羁押336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造成严重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数)酌定”的规定,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小蒋精神损害抚慰金68769.12 元(137538.24×50%),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小蒋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正确。小蒋以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0%赔偿,明显过低,应当提高赔偿比例的请求于法无据。

此外,湘西州检察院认为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律师费等损失16万元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不予赔偿正确。关于启动追责程序,处理原故意伤害案件的办案人员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事项,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在赔偿程序中不予审查正确。

该《刑事赔偿决定书》认为,依据相关规定,自2023年5月10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每日436.89元计算。综上,小蒋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调整为146795.04元(336×436.89),精神损害抚慰金调整为73397.52元(146795.04×50%)。

湖南湘西州人民检察院决定: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吉首检赔决[2023]1号刑事赔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赔偿项目适当,本院予以维持。对小蒋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调整为146795.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调整为73397.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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