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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尚志律师
盗窃罪是我国现有刑事体系下的常见罪名。据权威统计,2023年,全国各级法院刑事一审案件收案共123万件,居前三位的罪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与帮信罪。
日常生活中,任何人从小到大,从乡村到城市,身边都会有或者听闻有偷东西被发现、被抓到或被判刑的小偷。
喜欢偷鸡摸狗、小偷小摸,有偷东西不良嗜好的人亦是比较常见。
盗窃罪有可能判刑很严重,也可能根本不严重。
田律师执业生涯中,就接触过多笔盗窃罪。
本文结合田律师自己的实务办案经验,对深圳地区盗窃罪的立案、量刑标准及辩护要点进行简要梳理、归纳与总结。

一、盗窃罪(深圳地区)立案及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16号)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17号)(二)关于盗窃案件
“入户盗窃”的“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蓬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 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

量刑方面,关于盗窃罪,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三档:

田律师也特别提醒注意,深圳地区属于广东省内一类地区,对盗窃数额有特别约定: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特殊情形之一的,盗窃数额较大应按照50%折算。

同时,依照司法解释,有特殊行为情形之一并且深圳地区的盗窃数额分别达到5万元或25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分别按第二档或第三档进行量刑。

二、盗窃罪辩护要点
(一)无罪辩护
1.无主观盗窃公私财物的故意
盗窃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盗窃罪。同时,盗窃罪构成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无盗窃公私财物行为
3. 盗窃公私财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其他减轻量刑情节
6.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且可不视为犯罪的
7.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深圳地区为超过3000元),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特殊情形(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之一,情节轻微的
8.盗窃数额未达到入罪标准(深圳地区不满3000元)
9.盗窃时不具有刑事责任年龄(行为当时小于16周岁)
10.盗窃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11.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入户盗窃情节盗窃罪中的“入户”可以作为辩护重点。“户”,应理解为“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没有“入户盗窃”行为及不符合“户”定义的,应认定为无罪。
多次盗窃情节盗窃罪中不满足“2年内3次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情节盗窃罪中没有携带凶器(注意凶器的定义)。
扒窃情节盗窃罪中,不属于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田律师特别提醒注意关键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随身携带财物)。
(二)罪轻辩护
1.从犯
2.初犯、偶犯
3.自首
4.立功
5.坦白
6.退赃、退赔
7.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8.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
9.认罪认罚
10.羁押期间表现良好
11.积极缴纳罚金
12.取得谅解
13.罪名辩护(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贪污罪)
实务中,盗窃罪与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贪污罪容易混淆,难以区分。律师在辩护时需要基于事实、证据、情节,分别主张适用不同的罪名,从而达到无罪、罪轻的辩护结果,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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