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您是否遇到过此类情况?
拼尽全力带着全家人的希望购买了新房,
终于盼到交房的日子,
却发现屋内墙体渗水、
墙表掉灰、墙皮脱落……
遇上这样的糟心事,
您是自认倒霉、忍气吞声?
还是拒收新房、自行挑战?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来自深圳的这位王先生
在珠海市斗门区是如何处理应对的?
百里求助,公证优先
长年在深圳工作的王先生,近日来很是烦恼。原来他此前在珠海市斗门区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合同书》,约定由该公司承建其位于斗门区乾务镇某宗地的房屋建筑工程,但由于部分房屋工程偷工减料痕迹明显,他一纸诉状将对方诉至斗门区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他苦于无法提供关键专业证据。
后经多方咨询了解,才知道该房屋工程质量问题的取证也可以不需要经过专业鉴定机构勘验鉴定,自己也可以取证,但自行取证他又不知道如何取证才合适,他求助法院工作人员,法院工作人员考虑其诉讼标的额高达数百万元,建议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为妥,因为个人自行取证毕竟不如公证人员专业,个人取证还有可能被对方推翻的风险。他喜出望外,人还没到珠海,就迫不及待地通过电话先行向斗门公证处进行电话咨询。
一波三折,特事特办
与斗门公证处取得联系后,王先生顿时放下心来,打算找个没那么忙的时间到斗门公证处办理公证,但不料,因为某些原因,回珠计划受到严重影响,导致原来约好的公证取证时间十分有限。眼看开庭时间一天天临近,王先生的心又慌乱了起来,后来终于克服困难顺利抵珠到达斗门公证处。
公证员陈晓华得知情况后,根据规定启动“绿色通道”。但事发当天,由于公证处人员紧张,前台服务窗口已无法再调配人员参与取证,因为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须由承办公证人员二人共同办理。公证员陈晓华再次向处领导报告,处领导考虑到王先生在疫情期间在深、珠两地往返的风险,立刻联系正在休假的公证人员何素贤,希望其能马上到岗协助处理。得知情况后的何素贤不假思索地答应销假返岗。
“有了这份铁证,
对方一定百口莫辩”6月7日下午2时许,两名公证人员顶着炎热、冒着酷暑在王先生的引领下来到现场,走进又闷又热的五层大楼工地,对房屋整体工程现状及系列取证行为进行专业细致的证据保全。

取证结束后,看着公证人员大汗淋漓却无暇顾及的样子,王先生深表谢意,对公证人员的效率和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点赞,连连表示,“你们的工作非常到位,我万分感谢!”“有了这份铁证,对方一定百口莫辩”。
保全证据公证知多D!
保全证据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活动。
本案中,王先生在遇到自身合法权益可能会进一步恶化的情况下,没有自认倒霉、忍气吞声,也没有非理性去抗争,而是理性维权,虽然刚开始有所慌乱,但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及公证人员的专业支持下,优先选择保全证据公证,使自身权益得到最好保护。
保全证据公证能有效防止证据灭失,破解“取证难”问题,且法律赋予公证文书最高证据效力,故公证证据因其合法性、客观性、公信力而更易被法院采纳,所以小编建议大家在遇到像王先生这类需要固定证据的时候,要优先选择保全证据公证、要及时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因为证据是诉讼之王,及时固定留存证据,既不影响当下采取补救措施,也不耽误后续交涉维权。
为了充分发挥公证证据在定纷止争中的中流砥柱作用,今年以来,斗门公证处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为群众和企业办理了138宗保全证据公证!
相关法律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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