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二十四:性骚扰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在此之前,对于达不到猥亵或侮辱程度的性骚扰,也就是在不涉及刑事法律的情况下,民事法律上是没有救济途径的。

《民法典》此次将性骚扰规定在人格权编,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项下,填补了我国对性骚扰立法的空白,必须点赞!

《民法典》解读二十四:性骚扰

“性骚扰”的内涵

你会发现这里没有规定“性骚扰”的定义,作为一部法典,实在没有必要对其进行详细的定义,据估计,这将留待司法解释,让我们先讨论一下“性骚扰”的内涵。

“性骚扰”的核心是这种行为是不受欢迎的、非自愿的和被迫接受的,这是法律的第一句话,“违背他人的意愿”。如果你爱我,上述行为可以解释为浪漫和调情,但是违背个人意愿就是性骚扰和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特定的方式,包括行为或语言,可以构成个人或互联网上的性骚扰。当然,判断“自愿”的标准不应该是“你认为被骚扰者是自愿的”,而是“被骚扰者自己的主观感受”。

因为总的来说,与骚扰者相比,骚扰者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或被动的地位,大多数人敢怒不敢言,因此,性骚扰的立法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纠正倾斜的平衡。

“性骚扰”保护范围:男女不限

男人和女人都可能性骚扰他人或遭受性骚扰,法律中没有性别取向,因此对男女的保护是平等的。

事实上,男人的性骚扰或性犯罪问题一直被忽视。在这个日益多元化的社会中,有许多男性老板对男性下属感兴趣,也有许多女性喜欢新鲜的小肉。因此,男人和女人一样,可能是性骚扰的受害者,应该得到平等的性保护。

“性骚扰”的救济:事先与事后

根据法律:“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它是民事责任,向法院起诉的救济措施,如道歉,精神损失和消除影响,民事责任的衡量,第998条:“如果行为人被确定对侵犯生命权、身体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承担民事责任,则应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和后果。”

除事后救济外,《守则》还预先规定了预防措施:“机构、企业、学校和其他单位应采取合理措施,如预防、接受投诉、调查和处置等,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防止和制止性骚扰。要求各单位建立防止、投诉和惩罚性骚扰的机制,从制度和环境方面防止和减少性骚扰的发生。”

“性骚扰”问题本质是自由问题

如前所述,“违背他人意愿”是性骚扰的根源,性骚扰的本质是侵犯他人的自由。

《民法典》的增加只是一个简短的法律,这是不够的,法律只是一种武器,我们每个人都是用武器战斗的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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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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