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对离婚、死亡、工伤、工亡、离职等特殊事项如何约定?

合伙协议对离婚、死亡、工伤、工亡、离职等特殊事项如何约定?

婚姻关系不仅仅是一种人身关系,也将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紧密联系在一起,不仅是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往往涉及更高的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当下主要包括股权、合伙人财产份额。当下离婚案件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占很大的比例。200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死亡后的合伙人资格的继承作了较为简单的规定,仍强调以合伙人之间的约定为基本方式,对合伙人离婚、工伤、离职等事项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仅规定以合伙协议的约定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解释(二)对离婚时合伙人的合伙人资格和财产份额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大多数企更想有其他的选择。所以,在合伙人出现离婚、死亡、工伤、工亡、离职等特殊事项时,首先还是以合法有效的合伙协议的约定为准。下面,律师将从自己在制作对合伙协议时,对上述特殊事项约定的常见方式予以总结,不代表企业、合伙人、合伙人配偶任何一方利益,企业可根据合伙人及企业情况进行最佳选择。

一、焦点问题

合伙协议对离婚、死亡、工伤、工亡、离职等特殊事项如何约定?

特殊情形及约定方式

( 一)离婚

1.约定离婚时必须由该合伙人购买其配偶应当分得的份额。

2.将离婚约定为退伙的情形,并约定合伙份额回购条款。

3.将离婚约定为退伙情形,再约定离婚后的合伙人回归条款。

4.约定合伙人离婚时,合伙人只享有分红权,不享有投票权。

(二)死亡

1.财产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但不能取得合伙人资格。

2.由继承人继承合伙人资格。

3.有限合伙人的继承人继承合伙人资格,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不得继承合伙人资格。

4.保留一定年限的分红权,由其继承人取得。

(三)工伤

1.退伙,返还合伙人财产份额。

2.有限合伙人不变,普通合伙人退伙返还份额。

3.若失去相应的行为能力,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

4.不因受工伤而失去合伙资格,不影响合伙人权利。

5.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结合使用)。

(四)工亡

1.由继承人继承合伙人资格。

2.有限合伙人的继承人继承合伙人资格,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不得继承合伙人资格。

3.不能取得合伙人资格,财产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

4.保留一定年限的分红权,由其继承人取得。

5.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结合使用)。

(五)离职

1、主动离职

1.失去合伙人资格,按出资返还财产份额,企业对外有债务的,应按未出资到位的金额扣除。

2.不影响其合伙人资格及合伙人权利。

3.离职后仅享有分红权,不享有其他任何合伙人权利。

4.保留一定年限的分红权。

2、被动离职

1.失去合伙人资格,按出资返还财产份额,按出资比例扣除企业债务,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扣除。

2.离职后仅享有分红权,不享有其他任何合伙人权利。

3.离职后保留一定年限的分红权,不享有其合伙人权利。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八十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解释(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三、延伸阅读

企业在成立之初,基于合伙企业高度人和性特征,往往不对合伙人的离婚、死亡、工伤、工亡、离职等特殊事项进行约定,但一旦上述事项发生时,没有一个确定的规则来处理,合伙人之间此时若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对合伙人、对企业往往都会产生不良影响,严重的会导致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甚至无法继续经营。所以,事先确定一个规则,事情发生时按大家一致达成的规则来处理,也就极大地避免了很多问题的产生。上述对合伙人离婚、死亡、工伤、工亡、离职等特殊事项的各种约定方式是一种全面的列举,可单一约定也可结合使用,企业在制定合伙协议时可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尽量在成立之初制定一套完整有效的规则,尤其是对法律未做具体规定的情形,而上述特殊事项就是每个企业在成立之初应当考虑在内的特殊情形。

作者:王宗付律师/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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