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类型及法律规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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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研究及案件办理专题

编者语:离婚案件的办理涉及到情理法的结合,更涉及到专业知识的运用。编者曾办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委托人是被提起离婚的被告。经过编者的专业耐心办理,委托人不仅离了婚、还获得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抚养权、相对高的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告出资购买的车辆。可以说原告除了离婚,其他所有诉讼请求全部败诉,输到一败涂地(包括对被告提出的接近30余万元的赔偿)。

       按现行法院办理诉讼离婚案件全面解决纠纷的思路和政策,现时提起诉讼离婚的, 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法院都会要求原被告双方需全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并处理财产分割事宜。

      但在往时的诉讼离婚案中或者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的,很多时候会存在婚姻关系结束了但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或者协议分割了但没有执行的情况,故而再生争端。为此法律也专门设定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机制,以便解决此类争端。

01

案件类型

     按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按照诉讼请求内容可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分为三大类合计6种类型。其中第一类和第二类存在部分重合,但为作区分,笔者仍将其分为不同类型。

 第一类是离婚后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分割被侵占的财产、分割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以及分割基于原夫妻共有财产而形成的新的财产等三种类型。该类型中的第1以及第2种类型是较为常见和数量最多的,第3种类型则是较为少有但近年来却被社会较为关注的。第3种类型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明知有未分割的财产而约定不分割,尔后未分割财产形成新的财产,这个类型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请求分割离婚时未收房未处理的共同房屋或者商铺、离婚后收房并将其出租收取的租金。

  第二类是协议离婚后要求分割或重新分配财产,这其中包括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以及请求履行财产分割协议。这两种类型中的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有严格的前提限制,若想胜诉的则必须要符合诉讼时效以及存在欺诈、胁迫等前提条件,实务当中操作难度较大。

 第三类则是人身损害侵权赔偿,该类型是指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就婚姻存续期间遭受到的人身损害要求依据《婚姻法》第46条请求赔偿。该类型案件较少并且有着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除非有充分的证据,否则较难胜诉;即使是诉讼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的,能获得赔偿的案例也少。

02

诉讼时效

     上述三大类6种类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其诉讼时效各有不同。其中分割基于原夫妻共有财产而形成的新的财产、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以及协议离婚后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等三种类型的案件诉讼时效仅为1年,而且除第二种类型是自知道之日起计算,其他两种类型的起算点都是自办妥离婚手续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必须要重视各种类型案件的诉讼时效,要不然只会丧失胜诉的机会,使得自身的合法权利遭受损失。(具体诉讼时效可参考文末作者制作的表格)

03

写在最后

     婚姻案件可以说是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但办理起来却又是极为复杂的案件。婚姻案件说法律关系简单,无非就是处理夫妻身份关系、财产分割以及抚养权、抚养费等纠纷。但婚姻案件办理过程的复杂则体现为办理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情理掣肘、时间跨度大、证据欠缺、各种情况盘根错节、法律适用复杂等等。特别是涉及财产的案件时,很多人根本不知道另一半瞒着自己私藏有多少财产、多少银行卡或物业,财产线索几乎等于零。办理之复杂、难度之大由此可以想象。

     若想在婚姻关系中保护自己,除了要对另一半有信心,更要让自己保持对婚姻状况的知情。只有了解婚姻实际状况并且能让夫妻关系保持相对平衡的人,才能保障婚姻关系持久,才不会轻易走上离婚的道路,更不会为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事宜而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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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表及有关法条: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类型及法律规定介绍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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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桥  律师

供职于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法律事务研究及解决。曾先后在法院、国企、民企等单位就职,现主要研究民商事法律纠纷及公司法律事务解决。

以梦作马,不负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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