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醉驾”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

最新“醉驾”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

前言告知: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本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1、立案标准

8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

8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15种从重情形

15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

注:①可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2、免罪标准

①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

②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

③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车

④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的,或为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

⑤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⑥醉酒后不得已驾车,构成紧急避险

注:①-⑤不具有15种从重情形,可不立、撤案、不诉、无罪,②-⑥无酒精含量要求

3、免罚标准

①血液酒精含量≦180毫克/100毫升,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②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注:参考4种从宽情形,一般不具有15种从重情形、10种不适用缓刑情形

4、缓刑标准

血液酒精含量≦180毫克/100毫升等,不具有10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注:需满足刑法72条规定

5、罚金标准

起刑点一般不低于1000元至2000元,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1000元至5000元

注:非营运醉驾当前各地上限一般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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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件过程:

2023年9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候某醉酒后驾驶新CFx**号“x范牌”小型轿车,沿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三平镇园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217国道相交路口右转弯时,与沿21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的依某驾驶的新J405**号“xx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候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候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64.40mg/100ml,达到了醉驾标准。案发后,被告人候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赔偿损失48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候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审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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