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判决“确认自杀为工伤”案件的曲折

首例判决“确认自杀为工伤”案件的曲折

提要: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涛受工伤后出现精神障碍而自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 ”的法律条文拒绝了杨涛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日前,此案经过二审改判,法院认为杨涛自杀属于因工死亡,终审判决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事重新处理。

这起首例“确认自杀为工伤”的案件成为工伤司法的里程碑判例。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被称为“工伤官司第一人” 的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受本刊特邀,讲述了该案的始末。

自杀的铁路工人

2007年4月26日上午,我与同事们正在办公室忙碌地接待来自各地的工伤职工的咨询。前一周,电视台播放了有关我打工伤官司的专题片,很多工伤职工慕名前来咨询,我们的工作量骤然猛增起来。

大约中午11点30分,门外又传来了敲门声,有两男一女共3个人进到我们的办公室,看样子他们不像是工伤职工。接待完其他职工后,才轮到他们。其中的一位女士率先说道:“黄律师,我们是从电视上看到你的事迹,专程慕名找您咨询的,我们家出了个工伤的事情,您看看我们该怎么办。”这位女士就是杨涛的妻姐孟惠(化名),另外两人分别是她的丈夫与弟弟。

从孟惠的口中,我们了解到,杨涛是北京市铁路局丰台工务段线路工。2006年11月27日,杨涛在单位上班时,他被工友的撬棍击中头部,当地卫生站诊断为:头顶部皮裂伤(3cm)。经过简单包扎治疗后,杨涛又返回工地施工。

随后,杨涛陆续出现头晕、失眠的症状,但他还是继续上班,单位也没有按工伤处理。回到家后,杨涛跟家里人说是工作压力太大、上火,其身体状况不断恶化。

2006年12月14日,杨涛因为身体难受,到住所附近找中医诊治。2006年12月15日凌晨,悲剧发生了。

那天,杨涛的妻子孟旻(化名)和孩子睡里屋,杨涛睡外屋。凌晨4点,孟旻起来看西屋的煤火灭了没有。

孟旻看完火后就回里屋睡觉。迷迷糊糊中,她感觉杨涛在她旁边站着。之后,杨涛说了句“我不想活了”后,突然从厨房拿来菜刀,砍向熟睡中的妻儿。将妻子和儿子砍伤后,他用玻璃割断自己的左腕动脉,因失血过多死亡。

突来的变故让杨涛的家人感到非常奇怪,平日里憨厚朴实、对老婆、孩子关爱有加的杨涛,怎么会有如此举动?

讲完事情的大概经过后,孟惠问我,“杨涛自杀是因为工伤引起的,您觉得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对于孟惠的问题,我没有直接回答,因为几年来接触的上万个工伤案例中,已经包括了这样的疑难问题,我们也已经有了自己的答案。我反问了她一句:“有什么证据证明杨涛的自杀是由于工伤引起的……”

“有,有鉴定报告……”孟惠不等我把话说完,就从自己包里掏出两份鉴定报告递给了我。

这是一份由北京市尸检中心、北京大学病理系出具的《尸体解剖报告书》,结论是:“结合病史,病变符合脑震荡引起的改变。”另一份报告是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报告同样分析认为“杨涛头部受伤后出现了头晕、头痛、失眠等脑震荡后综合征的表现,并出现抑郁情绪……在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的扩大性自杀”。

看了报告后,我对他们说:“有这两份报告,我认为杨涛自杀应该认定为工伤。”

听到我的话,我能看到他们脸上欣喜的表情。因为此前他们已经找了很多律师,没有人认为自杀还可以认定为工伤。我也把我的观点给他们做了解释,孟惠一行3人很受鼓舞,决定把我的观点反映给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希望他们可以考虑。

垮了天的家

2007年5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结论,杨涛头皮裂伤是工伤,对于因工死亡的申请不予认定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孟惠收到工伤认定书后又找到我们,希望我们帮助提起行政复议。我问孟惠为什么杨涛的妻子孟旻没有过来,孟惠给我介绍了有关情况。

出事的那天,孟惠是被孟旻邻居的电话叫醒的:“小敏和孩子被杨涛砍伤了,120急救中心拉到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急救了。”放下电话,她就往医院赶。这家医院在涿州,孟惠是这家医院的医生。

“当时,孩子耳朵被砍掉半截,伤到骨头。妹妹还在抢救,我没敢把杨涛自杀死亡的消息告诉她。”孟惠告诉我们,杨涛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孟旻文化程度不是很高,生完孩子以后就待业在家照顾小孩。

杨涛生前,一家人还是借住在一个亲戚的房子里。杨涛死了,家里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了,孟旻又受了伤,在家六神无主。

作为家里老大又是学历最高的孟惠,不得不挺身而出为妹夫的事东奔西跑。

孟惠提出给我支付律师费用,考虑到杨涛一家的经济状况,我决定为此案提供法律援助。

行政复议向谁申请呢?根据从孟惠那里了解到的信息,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做出工伤认定结论之前,曾咨询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因此,我建议直接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家属接受了我的建议。由于家属着急,我不得不从排得满满的日程中抓紧时间办理此案。

2007年6月2日,我写完行政复议申请书已经是晚上11点30分了,办公室里外已经空无一人。我在申请书里指出,杨涛属于因工伤导致的死亡,死亡的原因就是工伤导致的脑震荡所引起的病变。

2007年8月2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出了“维持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结论”的答复。

这个结果,在我意料之中。

2007年8月10日,我受孟旻的委托,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办理委托手续时,孟惠对我说:“无论是输是赢,我们都很感谢您。”当事人的话让我非常感动,我在当天晚上的工作日记中写道:“当事人说出这句话应当是对我莫大的信任,虽然这几年的努力没有经济效益,但自己在这个领域的耕耘没有白费。”

2007年9月14日,案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在庭上,我们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即杨涛的死亡与其2 006年11月27日的头部伤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被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我们据此反驳被告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有确切的证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本案中,被告认为杨涛的死亡与头部伤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的话,必须自己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杨涛的死亡与头部伤无关,而不能以原告“不能充分说明杨涛的死亡与头部外伤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为由”,做出杨涛的死亡不属于工伤的认定。

事实上,杨涛的家属在提供了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冀保精鉴字第2007028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已经充分证明杨涛的死亡与其头部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在自己没有证据推翻原告提供的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否认杨涛家属的证据,进而否认杨涛的死亡与其头部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严重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从庭审情况来看,我们有理有据,对事实的陈述、对法律的阐述都非常充分,被告代理人在庭审中比较被动,多次以 “我们习惯是这么理解”、“我们一般是这么做的”来回答法官的询问。

看起来,一审应该向着我们期望的方向发展。孟家三姐妹在庭审后不久还给我送来了“正义卫士、社会良知”的锦旗。

曲折的胜诉

2007年11月16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孟旻的全部诉讼请求。在开庭宣判之前,法官叫来了法警。因为判决书上把人名打错了,杨涛家属的意见很大,孟旻情绪激动地与北京铁路局的一个职工发生了冲突。那一天,我正好出差,没有在现场。

但是,判决书的判决理由显然是牵强的,拿到判决书后,我对孟旻说,“上诉,我们继续为你提供法律援助,我不相信二审还会做出这样的判决。”

很快,我就代理孟旻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8年5月23日,二审开庭。和一审一样,开庭进展得非常顺利。由于没有新的事实与证据,各方继续阐述自己在一审中的观点。我们对二审的结果充满了信心。

2008年8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认为“杨涛的自杀行为是其在工作中头部遭受事故伤害后,导致精神障碍所表现出的一种后果,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所规定的情形并非同一性质”。

因而,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该局对孟旻关于杨涛头部受伤后造成外伤性精神病并导致扩大性自杀死亡为因公死亡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至此,这起简单又曲折的工伤官司终于画上了句号。但是,作为“全国首例自杀认定为工伤”的判例,该案件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不管各方争议如何,杨涛的家属终于可以安心了。

2008年8月2日,孟惠给我发了一条短信:“我们全家对您的感谢是无法用言语表达的,我们一辈子都不会忘记您的好。我们会让杨涛的孩子记住您的大恩大德。”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11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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