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税和买房人闪婚闪离,被拖欠房款还能否要回?

裁判要旨: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庞某慧、朱某结婚后又离婚的目的系为婚内变更房产登记,逃避税费。双方约定涉案房屋为共同共有,后又约定为朱某单独所有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无效,而双方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则是有效的,各方应当按约履行。因此,对原告要求支付尚欠房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出让方庞某慧与受让方朱某于2019年5月7日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庞某慧将其一套房屋出售给朱某,房屋成交总价为175万元。但是为少交税款,双方于5月9日登记结婚,2019年5月10日,庞某慧、朱某以双方已登记结婚为由,签署将庞某慧单独所有的涉案房产约定为庞某慧、朱某共同共有的不动产约定书,双方将案涉房产变更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同日,庞某慧、朱某又签署约定案涉房产为朱某单独所有、庞某慧放弃产权的不动产约定书,双方将涉案房产变更登记为朱某单独所有,两次变更登记均因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婚内房产所有权约定免征契税。2019年5月13日,庞某慧、朱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各人名下财产归各人所有。但是剩余购房款三十多万没有支付,出让方庞某慧提起诉讼要求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余款,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裁判:

一、限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庞某慧房款38.7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8.7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2019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庞某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小团普法问答: 1.原被告双方婚内变更房产权属的约定是否有效?2.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李正宝律师13626631515:本案原被告双方离婚,结婚,以及婚内两次就房产权属变更的协议,均并非是两个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一种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双方应当按照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背后实际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双方于2019年5月7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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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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