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0日,谭某某在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海浪河二水源拦河坝处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利用1台电瓶与l台电流逆变器发出电力,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鲫鱼、白嫖鱼、泥鳅鱼142尾。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林市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起诉中发现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水生资源造成毁灭性破坏,破坏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将线索移送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调查与处理】

海林市院采取多种措施调查。首先,赴海林市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询问目前是否可实现增殖放流、鱼苗放流后成活率等问题。其次,咨询海林市水务局,谭某某等人非法捕捞的水域是否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渔区。再次,赴海林市人民法院就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义务等问题进行意见交换。最后,委托海林市农业农村局对该系列案造成的资源损害进行评估,确定在禁渔区实施电捕鱼对鱼类发育和种群繁殖的危害性,以及应承担的修复费用和修复方式。2022年8月3日,该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2022年9月5日,海林市院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谭某某非法捕捞的行为对海浪河二水源拦河坝水域的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和间接的损害,其应承担修复生态损失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鉴于此类案件发生在该市水源地禁渔区,为了更好地实现惩罚和教育并重的效果,引导社会公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海林市院决定2022年9月13日召开公益诉讼诉前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前,海林市院委托海林市农业农村局对该系列案造成的资源损害进行评估,确定在禁渔区实施电捕鱼对鱼类发育和种群繁殖、水中其他生物、附近人员的危害性,以及应承担的修复费用和修复方式;邀请海林市农业农村局、公安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夯实 听证基础。听证会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围绕该系列案非法捕捞行为是否损害公益、对水生生态资源的危害性、生态修复方式以及生态修复与认罪认罚从宽结合等重点问题展开讨论,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就听证重点问题予以充分解释说明。听证中,违法行为人充分认识其行为对公益的损害后果,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2022年9月5日,海林市院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谭某某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渔业资源损害认定意见》履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义务,即人工放流4787尾鲫鱼。同年9月30日,本案开庭审理。经审理后,海林市院与法院、公安机关及行政机关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谭某某与听证人员、人民监督员共同参与。沿河群众均表示通过此次听证和放流活动,不仅了解了相关法律知识,也增强了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对检察听证促生态修复表示肯定。

【典型意义】

海浪河流域是海林市重要的生态宝库,非法捕捞会导致流域渔业生态环境恶化,生物多样性减少。本案中,对信奉“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沿岸居民多发性非法捕捞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促使违法行为人深刻认识到非法捕捞对渔业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重大破坏性,当场表示愿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并参与增殖放流活动,把生态修复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机结合彰显司法温度。在案发地组织人民监督员与法院、公安机关参与增殖放流活动,把法治公开课开在现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办案的警示、教育、宣传、引导作用,增强办案效果,切实“守护好河流生态环境”。

同时本案采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模式,并以达成调解协议方式推动生态环境修复,相关被告自愿履行调解协议,避免了强制执行所引起的矛盾冲突,既节约司法资源,又提高诉讼效率,实现打击犯罪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体现了检察机关践行生态环境修复司法理念和守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

案例报送单位:牡丹江市司法局

编辑:谢孟融

一审:黄琬荻

二审:巫娜

三审:刘云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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